【杜耀明評論】對「無意」但作惡者寬大 對輿論批評入罪嚴苛
2024.09.12
中國男足在世界盃外圍賽兩連敗,北京有先見之明,不現場直播以免民眾起哄。反觀香港電台本愛國心行事,以足球直播提高國族認同,只是不懂避忌,沒有緊跟中央。結果是好心做壞事,中國隊表現不濟在螢幕前原形畢露,賽後更惹來網民洗版洩憤,冷嘲熱諷球員教練,甚至借題發揮,破口大罵國家體制。
不過,兩場足球直播同時證明三件事:一是香港有高度自治,足球轉播可以自主;二是香港獨享大陸同胞沒有的自由,可以實時目睹國家隊史無前例的衰頹;三是反映香港《國安法》也有寬大的一面,港台轉播賽事雖然有損國威,仍可免被煽動罪追究。
現行的香港煽動罪(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其後寫進國安法),主要針對具有煽動意圖的言行,法庭只須裁定犯案人有意通過其言行,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特區政府、香港司法,或激起對其離叛,即煽動罪成。
換言之,若沒有煽動意圖,某人或機構的言論或行動即使確實惹起民眾對政府對司法的不滿或憤怒,以至可能激起他人採取非法以至暴力行動,亦不會獲罪。例如憤怒球迷若上街示威毁壞公物等等,有罪的是非法示威的民眾,不是廣播者,因為他們沒有煽動意圖。
港台之外,好心做壞事者亦大可放心,享受言論和行動自由。例如前特首林鄭月娥當年推出《逃犯條例》,觸怒二百萬市民以不同行動反抗,警方使用過度武力鎮壓群眾,挑動群眾情緒,令警民衝突走向暴力對抗,但從沒有官員被控煽動,因為執法者相信他們的言行舉措並無煽動意圖。奇怪是,煽動罪據說目的是預防動亂發生,看來也無法預防他們有份引發的社會動盪。
可見,煽動罪不計行為的客觀效果,對「無意」但作惡的有權勢者顯得寬大,但單憑犯罪意圖即可入罪,對「有意」嚴厲批評政府的傳媒可以言入罪,則未免嚴苛。例如「立場新聞」案兩名總編輯法網難逃,不因他們決定發表十一篇「煽動文章」引起甚麽後果,甚至主審的國安法官郭偉健也不能斷定他們發文時帶有煽動意圖,最後法官宣布降低門檻,只須被告魯莽行事,「罔顧煽動後果而明知犯險(刊發文章)」,便告罪成。
不過,魯莽有罪的話,林鄭月娥若明知她對《逃犯條例》的強硬手法,或者拒不獨立調查警暴問題,極有可能導致社會動盪,卻仍堅持錯誤,也同樣應該繩之於法,怎能刑不上特首?
港官無盡力嚴防美國貿易制裁也有犯國安風險
如果郭法官正確,引伸下去,特區高官若明知後果嚴重,卻不努力解決問題,也有罪犯國安的風險。例如美國政府近日發出對香港的「營商指示」,指控香港已成為繞過美國貿易制裁俄羅斯的轉運站,替俄國運送軍民兩用產品,美方又向174個違規的香港機構發出限制貿易的措施。特區政府若不盡力嚴防港商抵觸美國的貿易紅線,隨時導致美國加強對香港的貿易限制或制裁,令現時的經濟雪上加霜,打擊香港的經濟安全,官員即時沒有意圖破壞國安,只要是魯莽而不作為,也過不了郭法官的一關。
更大問題是,「罔顧後果」難以用到煽動罪。刑法之中,前者大多是指面對具體、嚴重、無理的犯罪風險或後果而不顧,反觀煽動罪的要素則是「煽動意圖」,不談後果。被告「罔顧後果」,即明知後果甚有可能發生,例如醉酒或服毒駕駛頗大機會帶來嚴重車禍,密室縱火會導致人命傷亡,但被告繼續冒險行事,可被控以重罪如嚴重傷人以至謀殺。但煽動罪的入罪關鍵在煽動意圖,不用看到具體後果,法庭亦從來不考慮煽動意圖的相關行為有何後果,但若沒有後果可以預見,還有甚麼罔顧不罔顧?
郭法官眼中的「後果」,也許是指十一篇「煽動文章」的罪過,被告錯在明知文章有罪仍決定刊登,所以自己沒有煽動意圖,也同告煽動罪成。但十一篇文章的犯罪可以預知?根據判詞,言論被裁定為具「煽動意圖」,如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的合法性或權威等」,即被「視為對國家安全造成潛在破壞」。但被指「造成潛在破壞」的「煽動文章」當中,不僅沒有一篇判詞可以指出有何實際破壞,甚至潛在破壞「潛在」哪裏,郭法官也沒有說明。連法官自己也沒法指出,怎可合理期望被告人可以預見得到,但不能預見的話,「罔顧」又從何說起?若說破壞的是「中央或特區政府的合法性或權威」,對不起,這是「煽動企圖」的內容,不是行為結果。
其實將意圖看作破壞甚至罪行本身,從而小事化大,以言入罪,根本毫無新意,不外是殖民地訂立煽動罪的初衷,即設立言禁,箝制思想,保護統治權威免受損害。只是料想不到,在港人治港的「一國兩制」年代,殖民地這一套還可以捲土重來,當年被港英控告煽動入罪的愛國人士,注定再無機會平反,在特區政府眼中,繼續是罪有應得的。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