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律政司上訴鄒幸彤煽惑集結及林卓廷洩游乃強受查案

2024.02.20
【香港法庭】律政司上訴鄒幸彤煽惑集結及林卓廷洩游乃強受查案 香港終審法院上的正義女神像。
本台資料圖片/石頭 攝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發文籲市民參加「六四」集會,原審被裁定罪成判囚,之後上訴得直,但律政司提出終極上訴並勝訴,鄒幸彤恢復原審定罪,高院將於周三(21 日)宣讀刑期上訴的判詞。另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披露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一案,早前雖上訴得直,但律政司已申請上訴至終院,案件將於下月7日聆訊。

鄒幸彤尚餘約4個半月刑期

鄒幸彤早前在終院恢復其定罪後,曾向高院申請保釋但被拒絕,她在案中原審被判囚15個月,據悉現時正服餘下約4個半月的刑期。而司法機構網頁最新就顯示,相關案件的刑期上訴續由處理其定罪上訴的高院法官張慧玲處理,並安排在周三(21 日)於高院宣讀判詞,料需時30分鐘。

鄒幸彤在案中被控一項《公安條例》下的「煽感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原審裁判官陳慧敏於2022年1月裁定她罪成,判囚15個月,部分刑期與另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2個月。鄒之後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及後裁定她上訴得直,認為鄒可在刑事審訊中,挑戰警務處長對集會發出禁令是合法性,並撤銷其定罪及判刑。

終院接納審訊中挑戰警方禁令合法性但駮回鄒挑戰理由

律政司之後把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5名法官最終以3比2的比數,裁定被告可在刑事審訊中挑戰警方集會禁令的合法性作辯護理由,惟同時一致拒絕接納鄒幸彤的理由,故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鄒幸彤原審定罪,並發還刑期上訴予原訟庭法官裁定。

而除煽惑集結案的刑期未服畢,鄒幸彤現時仍因支聯會國安案案正還柙候審。

高院3.7日開庭處理上訴至終院許可申請

此外,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分別在3次記者會上,披露警司游乃強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受廉政公署調查,2022年1月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罪成,林被判囚4個月;林之後就定罪提出上訴,本月8日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兼得訟費,但律政司不服裁決,已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司法機構網頁最新顯示,案件將排期在3月7日於高院作聆訊,程序為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聆訊預計需時30分鐘。

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正在進行,而向公眾披露受查人之身分,即游乃強,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但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本月8日頒下判詞,指參考立法局草案審議委員會當年拒絕廉署在條文中加入覆蓋「一般調查」的修訂要求,以及在1996年之前的所有修訂,均在收窄條文覆蓋範圍的方向等因素,故認為第30(1)(b)條文中「向公眾披露受查人之身分」的意思,必須被解讀為披露該人是受《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下受調查人的身分,而林卓廷沒有直接或間接或隱含地,對公眾披露游乃強當時是第II部下所訂罪行下受調查人的身分,故不受第30(1)(b)覆蓋規管,裁定林沒觸犯有關法例。

案件編號:HCMA51/2022

記者:吳婷康 編輯/網編:畢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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