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律政司上诉邹幸彤煽惑集结及林卓廷泄游乃强受查案
前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被指发文吁市民参加「六四」集会,原审被裁定罪成判囚,之后上诉得直,但律政司提出终极上诉并胜诉,邹幸彤恢复原审定罪,高院将于周三(21 日)宣读刑期上诉的判词。另民主党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被指披露警司游乃强受廉署调查一案,早前虽上诉得直,但律政司已申请上诉至终院,案件将于下月7日聆讯。
邹幸彤尚馀约4个半月刑期
邹幸彤早前在终院恢复其定罪后,曾向高院申请保释但被拒绝,她在案中原审被判囚15个月,据悉现时正服馀下约4个半月的刑期。而司法机构网页最新就显示,相关案件的刑期上诉续由处理其定罪上诉的高院法官张慧玲处理,并安排在周三(21 日)于高院宣读判词,料需时30分钟。
邹幸彤在案中被控一项《公安条例》下的「煽感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原审裁判官陈慧敏于2022年1月裁定她罪成,判囚15个月,部分刑期与另案分期执行,总刑期为22个月。邹之后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诉,高院原讼庭法官张慧玲及后裁定她上诉得直,认为邹可在刑事审讯中,挑战警务处长对集会发出禁令是合法性,并撤销其定罪及判刑。
终院接纳审讯中挑战警方禁令合法性但驳回邹挑战理由
律政司之后把案件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5名法官最终以3比2的比数,裁定被告可在刑事审讯中挑战警方集会禁令的合法性作辩护理由,惟同时一致拒绝接纳邹幸彤的理由,故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恢复邹幸彤原审定罪,并发还刑期上诉予原讼庭法官裁定。
而除煽惑集结案的刑期未服毕,邹幸彤现时仍因支联会国安案案正还柙候审。
高院3.7日开庭处理上诉至终院许可申请
此外,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被指分别在3次记者会上,披露警司游乃强因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而受廉政公署调查,2022年1月经审讯后被裁定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分的罪行」罪成,林被判囚4个月;林之后就定罪提出上诉,本月8日获高院裁定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兼得讼费,但律政司不服裁决,已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司法机构网页最新显示,案件将排期在3月7日于高院作聆讯,程序为申请终审法院上诉许可之证明书,聆讯预计需时30分钟。
林卓廷被控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怀疑正有调查涉及《防止贿赂条例》的罪行正在进行,而向公众披露受查人之身分,即游乃强,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0(1)(b)条;但高院暂委法官游德康本月8日颁下判词,指参考立法局草案审议委员会当年拒绝廉署在条文中加入覆盖「一般调查」的修订要求,以及在1996年之前的所有修订,均在收窄条文覆盖范围的方向等因素,故认为第30(1)(b)条文中「向公众披露受查人之身分」的意思,必须被解读为披露该人是受《防止贿赂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下受调查人的身分,而林卓廷没有直接或间接或隐含地,对公众披露游乃强当时是第II部下所订罪行下受调查人的身分,故不受第30(1)(b)覆盖规管,裁定林没触犯有关法例。
案件编号:HCMA51/2022
记者:吴婷康 编辑/网编:毕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