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油麻地暴動罪成囚52個月 男子上訴被駁回
2019年反修例運動理大衝突中,大批人士到外圍聲援,最終213人在油麻地被捕,包括歌手莊正等。當中一名被判囚52個月的男子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周三(17日)頒下判詞,指當時暴動持續至少一周,而本案在警方展開圍捕前已持續45分鐘。法官指一個不想牽連於其中的市民,不可能選擇置身現場,上訴人並非居於附近,有意圖參與暴動,駁回上訴申請。
上訴人鄭太君(案發時25歲)由大律師張民輝代表。鄭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他否認控罪,去年裁定罪成,被判囚52個月。上訴申請由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處理。
上訴方爭議警方未能肯定在何處截停被告,加上他並非身穿黑衣、身上無裝備,質疑法庭何以肯定他參與暴動,認為原審法官林偉權錯誤理解2016年魚蛋騷亂「盧健民案」。
上訴庭判詞指,「盧健民案」清晰指出,身在現場即構成鼓勵暴動。案發時理大暴動已持續至少一星期,不時波及油尖旺一帶,警方需不斷呼籲市民不要前往該處。又指在警方展開圍捕前,暴動已持續45分鐘,期間警方與示威者展開攻防戰,不斷舉旗警告人群散去。法官因此認為,「一個不想牽連於其中的普通市民,是絕對無可能選擇置身現場的」。上訴人並非居於油麻地,原審時又選擇不作供,因此認為他有意圖參與暴動。上訴人不理警方勸告,直至警方設立封鎖區仍在場,身處人群中,是鼓勵暴動。
不可能被捕後才被帶進封鎖區
作供的警司(機動部隊D連的總指揮)未能肯定當晚被捕的213人,均是在封鎖區內被捕,上訴方質疑鄭太君可能在外面被捕後才被帶進封鎖區。控方沒有澄清這一點,但原審法官否決該可能性。
判詞又指,從警司證供可見,警方當時已封鎖附近幾條街道,不可能有人進出。上訴人在碧街被截停後,被帶到臨時羈留區,難以證明申請人並非在封鎖區被捕。至於是否有人被帶進封鎖區內,判詞指「公道地說,應該是沒有」。因此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申請,同時駁回其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CACC7/2023(DCCC461/2021)
粵語組報道 編輯:陸南才 網編:陳家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