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姜嘉偉等4人違限聚令罪脫 官:現場採訪可獲豁免
香港警方2021年以疫情為由禁止在維園舉辦六四燭光晚會,網媒記者姜嘉偉等4人被指當晚在銅鑼灣聚集違反限聚令,案件周三(25日)裁決。裁判官接納辯方指,被告當時正在現場採訪,屬可豁免的群組聚集,裁定4人罪名不成立。
控方僅依賴一名在場觀察警員作檢控
本案共有4名被告,分別為陳志堅、姜嘉偉、鄒心怡及黃振南,4人各被票控一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控罪指他們於2021年6月5日凌晨,在銅鑼灣怡和街及東角道交界,無合法權限及合法辯解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第 599G 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眾聚集)規例》。
裁判官陳志輝先引述控方案情,指控方僅依賴一名在場觀察的警員,以及其他現場影片檢控,而警員供稱自己案發當晚駐守東角道一帶,至晚上11時多看到兩組人正聊天,其中一組有4男1女,當中包括被告姜嘉偉和黃振南,另一組就包括被告陳志堅及鄒心怡,惟不知各人的聊天內容。
兩被告曾出庭作供稱當晚在場採訪
陳志堅及鄒心怡審訊時曾出庭作供,均稱屬網媒「Free HK Media」的記者,當日均在銅鑼灣採訪,並曾讓警方公共關係科登記記者證。其中陳稱當晚在崇光百貨附近向「台長」姜嘉偉𠥔報工作,及後得知鄒身體不適,於是去照顧她,之後突被警員到場在無警告下作出票控;鄒則供稱當日在場候命及負責直播,晚上曾見到陳及姜兩人,他們與另一媒體人士一度爭吵,最後就被警方票控。
至於另一被告黃振南,裁判官的口頭裁決未有提及第四被告黃振南的案情,而在庭上播放片段曾顯示,黃曾向警員解釋自己路過僅是問人借水服藥,稱「我食緊藥咋阿Sir」,並無參與群組。
官指案發當日非普通日子有採訪價值
辯方主要爭議姜等人在案發時,正在進行新聞採訪,屬599G條例下可獲豁免的工作群組,即多於4人聚集亦不屬違法。而控方就質疑當日並沒有任何悼念活動,也無人舉標語,根本沒有任何事情發生。
裁判官陳志輝今裁決時接納作供警員誠實可靠、實話實說,而本案爭議是多名被告有否參與受禁群組、是否獲豁免及599章又是否合憲,接納控方指4名被告當時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但同意如當時他們正從事新聞採訪,即使多於4人聚集亦可獲豁免,並反問如沒有事情發生:「是否就代表記者不是在進行採訪工作?」
陳官續指,案發當日非普通日子,確有採訪價值,正如警方亦高度關注當天情況並派員駐守,強調採訪工作不是只有攝錄採訪、抄寫筆記,直言:「記者留守在現場觀察,亦可能是採訪工作的一部分」。由於法庭不能排除各被告等可能留守在現場採訪,警員證人亦沒有留意各人對話內容,基於被告的說法可能是真,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下,裁定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FS107-108、110/2021、ESS 42520/2021
記者:吳婷康 責編/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