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中年妇纪念7.21涉「私了」 暴动等4罪成囚5年半
一名中年妇人于2019年时,在元朗一个7.21事件纪念活动中,涉以易拉架「私了」因政见问题而争执的人士,经审讯后被裁定有意图而伤人、暴动及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等4罪罪成,法官本周三(29日)指被告行为或造成涟漪效应,判被告入狱5年半。
官:被告行为或造成涟漪效应 令情况一发不可收拾
被告为李茵茵现年53岁,报称为自雇人士,她被控两项有意图而伤人罪、一项暴动罪及一项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行为罪。案件于今年7月初开审,被告经审讯后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押后至周三判刑。
法官郭启安在判刑时,引述辩方求情指被告因社会气氛而犯下本案,当中不涉及私人恩怨,又指被告因本案而失去多年建立的事业,并指被告未有对案中事主X直接施袭,而施袭用的易拉架,也是在现场拾获。
郭官之后指,案发时两名事主被至少10人包围,其间不停被人以雨伞等物品袭击,当众人停止施袭时,被告就以易拉架袭击其中一名事主的背部。法官认为,由于案发在公众地方,现场有示威者聚集及呼叫口号,被告有关行或会造成涟漪效应,令附近人士情绪高涨,情况一发不可收拾。而且其中一名事主的伤势不轻,曾有脑出血及肿块,须进行开颅手术。
官:两事主不必要挑动施袭者情绪实属不智
法官又表示,两名涉案事主在案发前,曾跟人群互相指骂,其中一人曾挥动酒樽,并以粗言秽语骂在场人士;另一名事主X就曾击碎啤酒瓶,激化在场人士情绪。法官续指,其中一名事主在案件审讯时,于法庭承认自己曾因事件被检控,最终以签保守行为处理,指两名事主不必要地挑动施袭者情绪,虽然不可说他们是咎由自取,但行为实属不智。惟有关言行即使激烈火爆和不堪入耳,亦不可合法化「私了」这种恫吓、灭声、无法无天的行为。
就暴动罪的判刑,郭官认为须把「私了」因素纳入考虑,指在2019年社会事件中,因不同政见而发生冲突时,人多势众一方恃强凌弱,令现场陷入一片混乱,而本案中被告在暴动中以易拉架伤人,只是从地上随意拾起,杀伤力亦较轻,但她直接参与及破坏社会安宁,遂以判监5年3个月作量刑起点;而就妨碍司法公正控罪,虽然辩方声称涉及的一对鞋非关键证据,但认为任何证据缺失都对司法公正带来影响,故以8个月为量刑起点。
法官又指,被告有良好品格并不构成减刑因素,而被告曾多次做义工但属非持续性,在考虑所有因素后,基于整体量刑原则,伤人及暴动等3罪判刑同期执行,而妨碍司法公正罪的判刑则有3个月分期执行,最终判被告入狱5年半。
警上门拘捕时 被告把涉案运动鞋抛出街外
控罪指被告于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号地下的中国银行外,意图使男子姚兴强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恶意伤害他、意图使男子X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恶意伤害他,并与其他身份不详人士参与暴动。被告另被控于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单位把一对鞋抛出窗外,以图毁灭证据及阻碍警方对她涉嫌触犯的刑事罪行进行调查。
控方案情透露,案发时男子姚兴强及X等人于元朗晚膳后,因看见有身穿黑衣黑裤的蒙面示威者及呼叫口号,于是大叫「我系中国人,你哋唔锺意就走啦」,被告一方之后跟姚发生口角,姚和X及后被群众包围和袭击,其间被告企图以易拉架袭击姚,其后以右手击打姚的背部。被告之后趁其他人停止攻击时,再以易拉架向姚挥动及击中其头部,被告随即逃走。警员于2020年6月24日到被告住所作出拘捕,被告拒让警员进入单位,并将一对涉案运动鞋抛出街外后,才让警员进入屋内搜查。
案件编号:DCCC1034/2020
记者:吴婷康 编辑:温晓平 网编:江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