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蔡玉玲查冊案上訴被駁回 蔡:影響行之有效查冊制度

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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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蔡玉玲查冊案上訴被駁回 蔡:影響行之有效查冊制度 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周一(7日)早上在友人陪同下,到高等法院領取判詞,約10時45分在法院外會見記者回應判決,直言對判決感到失望。
石頭攝

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因查冊被判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成。蔡玉玲不服上訴,法官周一(7日)維持原判。蔡玉玲對裁決感失望,認為會窒礙新聞自由,同時她強調無悔無愧。 

蔡玉玲周一早上在友人陪同下,到高等法院領取判詞。就上訴方提出的3點上訴理由,包括是否作出了「虛假」的陳述;該陳述是「要項」上的陳述;以及是否「明知」該陳述是要項上虛假的陳述,法官李運騰在判詞中逐點作分析及反駁。 

官:運輸署署長要考慮保障私隱權 

對於上訴一方聆訊時指,《基本法》及人權法同時有保障言論及新聞自由,包括「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認為法庭需以廣義的解讀及符合公眾認知的角度去理解選項中「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所代表的含義,李官在判詞中指,運輸署獲相關條例賦予權力,當中包括收集個人資料及向公眾人士提供車輛登記證明書的權力,須受條例立法原意、《基本法》及其他法例保障的權利和規範,而公眾人士向署方獲取車輛詳情的權利亦非絕對。 

雖然李官同意,政府應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盡力方便公眾,又認為資訊流通及新聞自由對一個開放及民主社會的重要性,但即使給予最廣闊的詮繹,這些並不屬運輸署署長的權責範圍,而保障私隱權為局方必要及重要的考慮,若申請人根據有關規例索取車輛詳情的用途,不符當局獲賦權的立法原意,運輸署署長向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或文件將不能符合「相稱性」的要求,做法不單是不恰當,甚至可能是越權,因此完全同意裁判官裁斷,即立法機關的意圖不可能是讓人任意「濫用」這些資料,或不可能讓公眾可基於任何目的而獲取屬於他人的重要資料。 

至於本案另一法律爭議,是運輸署長在收到車牌查冊申請後,「須」在申請人付費後提供資料,是否必須提供,上訴一方認為署長沒有酌情權拒絕,惟李官不同意,認為署長有責任先了解申請人的用途。 

官:查冊表格選項清晰採訪與交通運輸無關 

代表蔡玉玲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在上訴時曾提及,港府2011年提交立法會的諮詢文件,列明適用於律師向債務人追債而查冊,曾有議員關注會否影響新聞行業,而修例最終沒有定案,反映「交通與運輸」事宜接觸面廣,又援引數字指從統計數字可見,2010年5萬多個查冊申請中近半無訂明用途,當中數千個申請由傳媒或新聞界提出,法庭不能否定上訴人可能主觀相信採訪用途確跟「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李運騰在判詞否定有關理據,稱「難以接受以上陳詞」,認為某字詞或字句意義是否清晰,不能一概而論,須視乎上文下理和語境,而車牌查冊表格上的三個選項,即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署的事宜,基於文件結構,已明顯而清晰地表達選項只得3個,別無其他,他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也如此理解」。 

官:良好的動機動非辯護理由 

至於蔡玉玲是否「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的爭議,上訴方認為一般人不容易斷定何謂「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法庭不能否定蔡有可能主觀地相信其用途符合要求,但李官認為,蔡玉玲為查明涉案懷疑運載武器的車輛之車主身份,以及是否有犯罪而作出查冊,而上訴一方指應視為「交通與運輸」事宜,此說法「過於牽強而且不合情理」,認為蔡索取資料的用途是為偵查和報導,重申採訪及報道的用途本身,並非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 

李官續指,不否定上訴人是本著良好的動機動索取資料,但正如裁判官指出,對定罪而言,良好的動機並非辯護的理由,而被告必定清楚知道要提供真實無誤的資料,故維持裁判官的判決。 

蔡:對結果失望但問心無愧 

蔡玉玲在法院跟法律團隊初步了解判詞後,約10時45分在法院外會見記者回應判決,直言對判決感到失望,亦相信新聞界同樣感到失望,相信今次敗訴,會直接影響行之有效的查冊制度。 

蔡玉玲說:我相信今次的敗訴真的會直接影響到我們一直行之有效的查冊制度,對於新聞業界日後怎樣監察社會上有權力的人士,可能會帶來一個頗大的障礙。但我可以大聲地說,我無悔無愧、我問心無愧,如果今日要我再作選擇的話,我相信我都會毫不猶疑地做當初所做的事。 

蔡:不單涉新聞界 亦涉資訊是否流通的公眾利益 

她續指,法官的判詞肯定了她作為記者調查資料的良好動機,認同新聞界應獲取更多資訊。只是在2019年10月後,法庭的裁決把查冊用途範圍「收得好窄」,查冊活動包括商業上投資者進行的查冊,亦會容易墮入法網,強調案件不單涉及新聞界,亦涉及整個社會就資訊是否流通的公眾利益。 

蔡玉玲說:其中在判詞中很重要的一段是,其實法庭亦肯定了我作為一個新聞工作者,去查資料的良好動機。在2019年10月之前,其實所有的新聞工作者也可以在查冊的過程中,很清楚地列明自己是因為新聞活動而進行查冊,所以在政府修改這個行政措施前,新聞工作者根本就不會跌入這個「作出虛假陳述聲明」的陷阱。不過是2019年10月後似乎是情況突然改變,而衍生了今時今日這個情況。 

蔡:是否上訴需先跟法律團隊商討 

至於是否會提出上訴,蔡指需要先跟法律團隊商討,包括需要考慮有多大抗辯空間,以及資源及時間運用等,她會在28天限期內作出決定及對外交代。 

蔡玉玲及當時港台《鏗鏘集》團隊製作的《鏗鏘集》專題調查報道題為《721誰主真相》,於2020年播出,她跟其他團隊成員分析2019年7月21日當晚元朗鳳攸北街一帶所取得的閉路電視影片,追蹤到有懷疑運送武器到場的車輛,蔡因查冊車牌以聯絡車主確認事件,結果在同年11月被警方上門拘捕,並檢控她在作車牌查冊時作出虛假陳述。原審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去年作出裁定,認為蔡玉玲申報的查冊原因不屬條例下「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故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罪名成立,合共罰款6000元。 

案件編號:HCMA236/2021 

記者:李若如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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