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壹傳媒土地用途「欺詐案」黎智英未呈求情信 官押至下月判刑

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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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壹傳媒土地用途「欺詐案」黎智英未呈求情信 官押至下月判刑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時任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隱瞞科技園公司,涉嫌使用將軍澳工業邨壹傳媒大樓用地,經營力高顧問公司,違反租契條款,造成科技園公司損失,因而被起訴一項「欺詐罪」。
路透社資料圖片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時任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隱瞞科技園公司,涉嫌使用將軍澳工業邨壹傳媒大樓用地,經營力高顧問公司,違反租契條款,造成科技園公司損失,因而被起訴一項「欺詐罪」,黎智英另被加控多一項「欺詐罪」,案件押後至周四(24日)處理求情。黎智英續被還押,而黃偉強則獲准繼續保釋候判。

法官提「取消資格令」擬禁黎再任公司管理層

開庭聆訊前,黎智英被帶入法庭,旁聽席有公眾向他打招呼及說「早晨」,他多次揮手回應,又一度握拳再舉在額前,案件也繼續獲外國關注,英國及愛爾蘭領事館均有派員到場旁聽。

甫開庭之後,法官陳廣池率先表示需處理案件管理事宜,提及原擬安排在下周一(28日)作出判刑,但獲悉黎智英當天起一連3天,需到高院上訴庭出席「8.18流水集會未經批准集結案」的上訴,故需要跟控辯雙方再討論判刑日期,並一度提議以「特事特辦」方式,容許黎智英在判刑時不出庭應訊。

陳廣池之後提及幾樣關注重點,希望控辯雙方協助法庭考慮以處理量刑,當中包括就案中受害人之損失及有關公司的得益情況,「專家講到好大,但係咪咁大損失係有商榷」;涉及被告的誠信責任問題;以及在《公司條例》下有「取消資格令」,可禁止有關人士出任公司管理階層,最長為15年,但陳官指根據法例,法庭不能自己頒令,要由財政司提出,建議控方就此陳述立場及讓辯方作回應,繼而即批准暫時休庭約1小時,以待辯方索取指示。

就力高交租事宜 法官屢提質疑

休庭之後,陳廣池引述控方,指根據《公司條例》下另有條文容許法庭可自行處理「取消資格令」,但最長有效期只有10年;他又指根據黎智英意願,希望親自聽取判刑,而控辯雙方一度提議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26日判刑,惟他認為日期拖延太久並不理想,經考慮後,表示由他負責的區域法院第32庭絕少在周六開庭聆訊,惟今次將破例作此安排,但形容是「非太理想做法」。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之後開始陳詞,指第一項控罪涉及時期,即2008至2016年間,涉案的力高顧問公司向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繳交的租金總額逾54萬元;而在第二項控罪涉及時期,即2016至2020年期間,繳交的租金總額則逾65萬元。辯方同意蘋果公司不應收取上述租金收入,而力高變相以較低廉租金租用地方,亦可構成利益,並引述測量師報告比較兩條控罪時期,如租用甲級及乙級寫字樓需要繳付的租金,分別達94萬至303萬不等,辯方認為力高的得益是有關金額減去力高已支付的租金,但指跟控方立場不同,控方認為並不需要扣減。

在陳政龍陳詞期間,陳廣池就提出,指涉案時段由1998年開始,向陳政龍詢問既然力高於2008年到2016年期間有繳付租金,法庭是否有基礎推論在1998至2008年時,力高亦有交租;陳政龍就回應指所有涉案紀錄已被搜回,當中未見有關紀錄,陳官就指如有紀錄就不用作出推論,再次向辯方詢問是否能作出推論,「2008至2016年呢8年力高都有交租,咁法庭有無基礎推論,2008年前力高都要交租?」陳政龍就強調,「沒有記錄就是沒有記錄」,而控方無法同意或不同意1998到2008年間力高是否有交租,辯方則認為文件上沒有證明就是沒有交租,而力高在2008年前的年度財務報告,亦未有反映有關支出。

辯方稱安排只為「便利」非為慳租

陳廣池隨後又質疑,認為測量師報告未有反映一個因素,就是「便利」問題,「不只是交通,是整體集團方便,就算畀貴少少租,子公司在總部入面,這個是無形利益」,認為測量師無法量化這個便利因素。

陳政龍就回應,指「方便」正是稍後求情陳詞方向之一,被告正是為方便業務安排,「最重要是方便,而不是省卻租金」,但陳官就反駁,指方便是「雙刃劍」,因為如果純粹為方便,便跟租金便宜或貴無關,質疑根本可以不用交租,但證據卻顯示有關公司把租金計足,所以是一個收益,「不是方便那麽簡單」,「會計師報告連車位、差餉都計得好足,不是當親生仔那樣,沒有減租,不是方便這麽簡單,是方便再加其他原因。」

陳政龍嘗試解釋,指有關租金銀碼對力高整個生意而言佔比甚少,因力高每年生意額以億元計,而辯方同意法官在判詞中指,力高是處理第一被告私人事務,也有部分涉及協助《蘋果日報》的業務,故在同一地點辦公只為比較方便,不是為省減租金;但說法即被陳官反駁,認為既然如此,何不免租?惟由於壹傳媒屬上市公司,故需要嚴謹處理交易及帳目,陳官一度反問「上市公司是否可以不收租?」又指上市公司是否有權「一年收一蚊?公布出來都得呀,不會有人挑戰你,國際學校用地都是一年一蚊(租)」;陳政龍再解釋,指因當中涉及關聯交易,需要有人批核,而且有關做法會被挑戰,包括股東及聯交所等。

辯方強調案件不涉違反誠信

至於科技園公司所蒙受的損失,辯方指並無法把損失量化,因當中只涉及科技園一方無法啟動「三部曲」,即未能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陳廣池此時再次開腔,認為「概念不是重點」,「理論上係有損失,但不能量化?」陳政龍就強調,本案「唔係講理論上,係講合約上」,指合約中未有基礎計算所謂的損失。

就陳官關注被告的誠信責任問題,辯方認為案件並不涉及違反誠信,因為跟科技園的關係是承批人與承租人;租契雖有特別條款,但沒有改變合約雙方的關係,而更重要是黎智英涉案行為僅違反合約上的責任,而非違反誠信責任。

針對法庭擬行使《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68E條,或頒令禁止黎智英出任公司管理層,辯方指同意法庭根據該條例,可頒下取消資格令,辯方沒有特別補充。不過,陳廣池就認為辯方仍可作陳詞,「長短都得」。陳政龍稍頓後解釋,黎智英現年已74歲,未來不會涉足董事工作,因此對取消資格的年期沒有意見,而且亦沒有具原則性的參考案例可幫助法庭。

背景報告指黎為白手興家創業家

陳政龍隨後開始陳述黎智英的個人背景,指他沒有接受高等教育,只在內地接受教育至小學畢業,於1960年移居香港,「生意靠他努力,是典型白手興家」,初時在手套工廠工作,後憑自己努力創立佐丹奴服裝品牌,後來把生意賣出轉做傳媒工作,先創辦《壹週刊》,再於1995年創立《蘋果日報》,後者之後成為香港最暢銷報紙,並對香港報業的歷史和發展佔重要地位,而在2010年代發展以動畫形式報道新聞,更是創新做法,後因《動新聞》是「蝕錢生意」,黎智英不惜以較高價錢而把《壹動畫》業務私有化,形容黎是「努力、勤力的白手興家創業家」。

至於量刑考量,辯方指控辯雙方都沒有類似案例可供法庭參考,同時提出4個因素希望法官判刑時作考慮,包括力高辦公室只佔壹傳媒大樓總面積僅0.16%,沒有影響大樓的整體應用仍符合用作發展本地工業;案情影響本案詐騙元素並不複雜和精密,其中公司註冊跟收租均為公開披露資料,反映無意隱瞞;而佔用雖然長達20年時間,但程度非嚴重,參與者亦未必能意識此乃違法行為;以及辯方亦花了很多時間協助法庭減省聆訊時間。至於求情信方面,黎一方並沒有呈交,陳官聽畢求情後,指「一封求情信都冇」,一度查問原因,獲辯方確認「沒有特別原因法庭需要知道。」

黃偉強被讚模範員工 近年患重度抑鬱

至於另一被告、被裁定一項「欺詐罪」成的前壹傳媒行政總監黃偉強,就在中午休庭後才作求情,他的代表、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就透露,周四是黃偉強61歲生日,對方出身基層家庭,自小聽覺有問題,學業上需較他人付出更多努力,經多次應考才升讀及完成文憑課程。黃佩琪引述多封由黃偉強同事及朋友撰寫的求情信,其中包括《壹週刊》前社長楊懷康,形容他作風務實,盡忠盡責;另有舊同事撰寫的求情信,就引事例指他是集團內的模範員工,為壹傳媒集團鞠躬盡瘁。

黃佩琪又提及黃偉強的身體及精神狀況,指他近年曾接受心臟手術及人工耳蝸植入手術,因自己身體健康問題及家人曾中風入院,令他患上重度抑鬱症,而被捕至今已超過2年,對黃偉強造成很大焦慮及困擾,強調黃只是執行職責,涉案行為非「自把自為」,更是在徵詢法律意見和上司後而行事,加上在集團內無論財政、管理及決策層面都沒有實權,亦非案中主謀,也沒有個人獲益,希望法庭考慮其良好背景及身體和精神狀況後寬大處理,包括考慮以緩刑等方式。

同案被告周達權任特赦證人 獲豁免起訴

本案陳廣池當日裁決時指,黎智英開設了很多公司,不難看到他以生意頭腦和精明手法駕馭一個集團,雖然管理的公司數目很多,但不表示有事時就可以用事務繁忙和參與度寥寥可數便可抽身而退,直指「在特殊合約下的不作為行為,成為欺詐手法」,而黎的角色就是力高公司的主事決策人。

至於另一被告黃偉强,陳廣池直指他如同第一被告的私人助理,形容他對黎智英言聽計從,事事關心和體貼非常,不接納他作為行政總監只是信差角色,是聯同第一被告不作為一同隱瞞,是由始至終知道力高存在,他亦對處所所有公司有管理責任,故裁決他罪名成立。

案件原先共有3名被告,但同樣涉案的前壹傳媒營運總裁兼財務總裁周達權,獲控方豁免起訴,成為特赦證人並准以控方證人身分出庭作供。黎智英及黃偉强兩人均否認控罪,亦未有作供。

經修訂的控罪指兩人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藉著欺騙,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其部分,並非按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及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該處所或其部分是按上述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另外,黎智英再被指控另一項「欺詐罪」,指他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藉著欺騙,意圖詐騙及誘使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警方國安處在前年8月,即在《國安法》生效1個多月後採取行動,拘捕黎智英在內多人,又出動200警力大舉搜查壹傳媒大樓及《蘋果日報》編採部。壹傳媒有限公司早前已被高等法院下令清盤,《蘋果日報》亦已於去年6月23日後停刊,黎智英本人早前曾因參與多宗未經批准集會案件,被判囚20個月,他早前已服刑完畢,但因「蘋果案」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一直被還押,該案將於下周四(12月1日)於高院開庭,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

案件編號:DCCC 349/2021

記者:吳婷康/李若如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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