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壹传媒土地用途「欺诈案」黎智英未呈求情信 官押至下月判刑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与时任集团行政总监黄伟强,被指隐瞒科技园公司,涉嫌使用将军澳工业邨壹传媒大楼用地,经营力高顾问公司,违反租契条款,造成科技园公司损失,因而被起诉一项「欺诈罪」,黎智英另被加控多一项「欺诈罪」,案件押后至周四(24日)处理求情。黎智英续被还押,而黄伟强则获准继续保释候判。
法官提「取消资格令」拟禁黎再任公司管理层
开庭聆讯前,黎智英被带入法庭,旁听席有公众向他打招呼及说「早晨」,他多次挥手回应,又一度握拳再举在额前,案件也继续获外国关注,英国及爱尔兰领事馆均有派员到场旁听。
甫开庭之后,法官陈广池率先表示需处理案件管理事宜,提及原拟安排在下周一(28日)作出判刑,但获悉黎智英当天起一连3天,需到高院上诉庭出席「8.18流水集会未经批准集结案」的上诉,故需要跟控辩双方再讨论判刑日期,并一度提议以「特事特办」方式,容许黎智英在判刑时不出庭应讯。
陈广池之后提及几样关注重点,希望控辩双方协助法庭考虑以处理量刑,当中包括就案中受害人之损失及有关公司的得益情况,「专家讲到好大,但系咪咁大损失系有商榷」;涉及被告的诚信责任问题;以及在《公司条例》下有「取消资格令」,可禁止有关人士出任公司管理阶层,最长为15年,但陈官指根据法例,法庭不能自己颁令,要由财政司提出,建议控方就此陈述立场及让辩方作回应,继而即批准暂时休庭约1小时,以待辩方索取指示。
就力高交租事宜 法官屡提质疑
休庭之后,陈广池引述控方,指根据《公司条例》下另有条文容许法庭可自行处理「取消资格令」,但最长有效期只有10年;他又指根据黎智英意愿,希望亲自听取判刑,而控辩双方一度提议案件押后至明年1月26日判刑,惟他认为日期拖延太久并不理想,经考虑后,表示由他负责的区域法院第32庭绝少在周六开庭聆讯,惟今次将破例作此安排,但形容是「非太理想做法」。
代表黎智英的资深大律师陈政龙之后开始陈词,指第一项控罪涉及时期,即2008至2016年间,涉案的力高顾问公司向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缴交的租金总额逾54万元;而在第二项控罪涉及时期,即2016至2020年期间,缴交的租金总额则逾65万元。辩方同意苹果公司不应收取上述租金收入,而力高变相以较低廉租金租用地方,亦可构成利益,并引述测量师报告比较两条控罪时期,如租用甲级及乙级写字楼需要缴付的租金,分别达94万至303万不等,辩方认为力高的得益是有关金额减去力高已支付的租金,但指跟控方立场不同,控方认为并不需要扣减。
在陈政龙陈词期间,陈广池就提出,指涉案时段由1998年开始,向陈政龙询问既然力高于2008年到2016年期间有缴付租金,法庭是否有基础推论在1998至2008年时,力高亦有交租;陈政龙就回应指所有涉案纪录已被搜回,当中未见有关纪录,陈官就指如有纪录就不用作出推论,再次向辩方询问是否能作出推论,「2008至2016年呢8年力高都有交租,咁法庭有无基础推论,2008年前力高都要交租?」陈政龙就强调,「没有记录就是没有记录」,而控方无法同意或不同意1998到2008年间力高是否有交租,辩方则认为文件上没有证明就是没有交租,而力高在2008年前的年度财务报告,亦未有反映有关支出。
辩方称安排只为「便利」非为悭租
陈广池随后又质疑,认为测量师报告未有反映一个因素,就是「便利」问题,「不只是交通,是整体集团方便,就算畀贵少少租,子公司在总部入面,这个是无形利益」,认为测量师无法量化这个便利因素。
陈政龙就回应,指「方便」正是稍后求情陈词方向之一,被告正是为方便业务安排,「最重要是方便,而不是省却租金」,但陈官就反驳,指方便是「双刃剑」,因为如果纯粹为方便,便跟租金便宜或贵无关,质疑根本可以不用交租,但证据却显示有关公司把租金计足,所以是一个收益,「不是方便那麽简单」,「会计师报告连车位、差饷都计得好足,不是当亲生仔那样,没有减租,不是方便这麽简单,是方便再加其他原因。」
陈政龙尝试解释,指有关租金银码对力高整个生意而言占比甚少,因力高每年生意额以亿元计,而辩方同意法官在判词中指,力高是处理第一被告私人事务,也有部分涉及协助《苹果日报》的业务,故在同一地点办公只为比较方便,不是为省减租金;但说法即被陈官反驳,认为既然如此,何不免租?惟由于壹传媒属上市公司,故需要严谨处理交易及帐目,陈官一度反问「上市公司是否可以不收租?」又指上市公司是否有权「一年收一蚊?公布出来都得呀,不会有人挑战你,国际学校用地都是一年一蚊(租)」;陈政龙再解释,指因当中涉及关联交易,需要有人批核,而且有关做法会被挑战,包括股东及联交所等。
辩方强调案件不涉违反诚信
至于科技园公司所蒙受的损失,辩方指并无法把损失量化,因当中只涉及科技园一方无法启动「三部曲」,即未能执行租契下的权利去采取行动,陈广池此时再次开腔,认为「概念不是重点」,「理论上系有损失,但不能量化?」陈政龙就强调,本案「唔系讲理论上,系讲合约上」,指合约中未有基础计算所谓的损失。
就陈官关注被告的诚信责任问题,辩方认为案件并不涉及违反诚信,因为跟科技园的关系是承批人与承租人;租契虽有特别条款,但没有改变合约双方的关系,而更重要是黎智英涉案行为仅违反合约上的责任,而非违反诚信责任。
针对法庭拟行使《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68E条,或颁令禁止黎智英出任公司管理层,辩方指同意法庭根据该条例,可颁下取消资格令,辩方没有特别补充。不过,陈广池就认为辩方仍可作陈词,「长短都得」。陈政龙稍顿后解释,黎智英现年已74岁,未来不会涉足董事工作,因此对取消资格的年期没有意见,而且亦没有具原则性的参考案例可帮助法庭。
背景报告指黎为白手兴家创业家
陈政龙随后开始陈述黎智英的个人背景,指他没有接受高等教育,只在内地接受教育至小学毕业,于1960年移居香港,「生意靠他努力,是典型白手兴家」,初时在手套工厂工作,后凭自己努力创立佐丹奴服装品牌,后来把生意卖出转做传媒工作,先创办《壹周刊》,再于1995年创立《苹果日报》,后者之后成为香港最畅销报纸,并对香港报业的历史和发展占重要地位,而在2010年代发展以动画形式报道新闻,更是创新做法,后因《动新闻》是「蚀钱生意」,黎智英不惜以较高价钱而把《壹动画》业务私有化,形容黎是「努力、勤力的白手兴家创业家」。
至于量刑考量,辩方指控辩双方都没有类似案例可供法庭参考,同时提出4个因素希望法官判刑时作考虑,包括力高办公室只占壹传媒大楼总面积仅0.16%,没有影响大楼的整体应用仍符合用作发展本地工业;案情影响本案诈骗元素并不复杂和精密,其中公司注册跟收租均为公开披露资料,反映无意隐瞒;而占用虽然长达20年时间,但程度非严重,参与者亦未必能意识此乃违法行为;以及辩方亦花了很多时间协助法庭减省聆讯时间。至于求情信方面,黎一方并没有呈交,陈官听毕求情后,指「一封求情信都冇」,一度查问原因,获辩方确认「没有特别原因法庭需要知道。」
黄伟强被赞模范员工 近年患重度抑郁
至于另一被告、被裁定一项「欺诈罪」成的前壹传媒行政总监黄伟强,就在中午休庭后才作求情,他的代表、资深大律师黄佩琪就透露,周四是黄伟强61岁生日,对方出身基层家庭,自小听觉有问题,学业上需较他人付出更多努力,经多次应考才升读及完成文凭课程。黄佩琪引述多封由黄伟强同事及朋友撰写的求情信,其中包括《壹周刊》前社长杨怀康,形容他作风务实,尽忠尽责;另有旧同事撰写的求情信,就引事例指他是集团内的模范员工,为壹传媒集团鞠躬尽瘁。
黄佩琪又提及黄伟强的身体及精神状况,指他近年曾接受心脏手术及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因自己身体健康问题及家人曾中风入院,令他患上重度抑郁症,而被捕至今已超过2年,对黄伟强造成很大焦虑及困扰,强调黄只是执行职责,涉案行为非「自把自为」,更是在征询法律意见和上司后而行事,加上在集团内无论财政、管理及决策层面都没有实权,亦非案中主谋,也没有个人获益,希望法庭考虑其良好背景及身体和精神状况后宽大处理,包括考虑以缓刑等方式。
同案被告周达权任特赦证人 获豁免起诉
本案陈广池当日裁决时指,黎智英开设了很多公司,不难看到他以生意头脑和精明手法驾驭一个集团,虽然管理的公司数目很多,但不表示有事时就可以用事务繁忙和参与度寥寥可数便可抽身而退,直指「在特殊合约下的不作为行为,成为欺诈手法」,而黎的角色就是力高公司的主事决策人。
至于另一被告黄伟强,陈广池直指他如同第一被告的私人助理,形容他对黎智英言听计从,事事关心和体贴非常,不接纳他作为行政总监只是信差角色,是联同第一被告不作为一同隐瞒,是由始至终知道力高存在,他亦对处所所有公司有管理责任,故裁决他罪名成立。
案件原先共有3名被告,但同样涉案的前壹传媒营运总裁兼财务总裁周达权,获控方豁免起诉,成为特赦证人并准以控方证人身分出庭作供。黎智英及黄伟强两人均否认控罪,亦未有作供。
经修订的控罪指两人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间,在香港连同周达权及其他人藉著欺骗,向香港科技园公司隐瞒将军澳工业邨骏盈街8号的处所或其部分,并非按工业邨公司(现称科技园公司)与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于1999年5月25日所订的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经使用,及向科技园公司虚假地表示该处所或其部分是按上述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经使用,意图诈骗及诱使科技园公司不执行租契下的权利去采取行动,导致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顾问有限公司获得利益;或导致科技园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性会蒙受不利。
另外,黎智英再被指控另一项「欺诈罪」,指他于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香港连同其他人,藉著欺骗,意图诈骗及诱使工业邨公司(现称科技园公司)不执行租契下的权利去采取行动,导致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顾问有限公司获得利益;或导致工业邨公司(现称科技园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性会蒙受不利。
警方国安处在前年8月,即在《国安法》生效1个多月后采取行动,拘捕黎智英在内多人,又出动200警力大举搜查壹传媒大楼及《苹果日报》编采部。壹传媒有限公司早前已被高等法院下令清盘,《苹果日报》亦已于去年6月23日后停刊,黎智英本人早前曾因参与多宗未经批准集会案件,被判囚20个月,他早前已服刑完毕,但因「苹果案」被控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一直被还押,该案将于下周四(12月1日)于高院开庭,由三名国安法指定法官审理。
案件编号:DCCC 349/2021
记者:吴婷康/李若如 责编:李世民 网编:刘定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