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终院拒律政司就黎智英聘海外大状上诉许可 港府即请人大释法

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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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终院拒律政司就黎智英聘海外大状上诉许可 港府即请人大释法 早前黎智英获批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作代表律师,律政司就此上诉被高院拒绝后,再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
路透社资料图片

香港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早前获准就涉及的《港区国安法》案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抗辩,律政司提出反对,并向终审法院提出终极上诉申请。3名法官周一(28日)颁布书面裁决,拒绝律政司的申请。惟特首李家超随即宣布,将向人大常委会建议提请释法,又指外国对《国安法》「持有敌视态度」。今次亦是港府历来第3次向人大常委提请释法,而距离黎智英案开审仅馀3日。 

黎智英被控「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多罪,案件将于本周四(12月1日)在高等法院开审,黎早前获批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作代表律师,律政司就此上诉被高院拒绝后,再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惟终院上诉委员会周一(28日)下午2时许宣布,驳回有关上诉。 

多位亲中人士早已倡议提请人大释法 

在近日多位亲中建制阵营人士早已纷倡议就该案提请人大释法下,身兼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的特首李家超,同日下午5时于政府总部召开记者会回应指,将在向中央政府提交的报告中,提及黎智英获准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一案,并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港区国安法》第65条作出解释,厘清根据立法原意和目的,包括「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安案件的工作」,以及「有关排除保密规定风险」等。 

李家超说:对于法庭的决定,我是尊重的。但作为行政长官、国安委主席,作为宪制上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重中之重的责任,(人大)在一些法律上,希望在立法原意、目的,对于我所提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是必须亦是适当。 

李家超:海外律师没有在港「全面执业资格」 

对于被问及今次特首向人大提请释法,会否剥削市民选择律师权利,影响香港在国际普通法的地位,以及对于终院于判辞中质疑为何「无差别」排除海外律师去处理《国安法》案件等,李家超说,港人有选择律师的权利,但当中是指在香港有「全面执业资格」的合资格律师,而非没有在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至于海外法官,李家超说法官有严格资格审查及推荐,审理《国安法》的法官有指定法官制度,因此与今次事件「是两码子的事」。 

李又说,国家安全早期阶段潜在发生,如勾结外国势力亦可能在外国发生,故要提高警觉,又称外国对《国安法》「持有敌视态度」,又向商界、法律界施压,因此要有警剔。至于律政司是否就此须被问责,李家超说律政司已充份「据理力争」。 

港澳办:违《国安法》立法精神和法理逻辑 

国务院港澳办发表声明,指《港区国安法》实施以来,特区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取得明显成效,但近期,在部分案件特别是黎智英案的办理过程中出现一些现象,值得高度警惕。 

港澳办指,黎智英涉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而香港有关法院批准由英国御用大律师代理案件,与《港区国安法》关于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安行为和活动的规定相悖,违反《港区国安法》的立法精神和法理逻辑。 

据终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及霍兆刚组成的上诉委员会在书面判辞指,根据旧有案例定下的原则,若上诉方在终极上诉时,提出不曾在原讼庭及上诉庭探讨的新论点,不应批出上诉许可。而在本案中,律政司在申请终极上诉许可时,才改变其论点,提出未经阐明及未有证据支持的争议,包括考虑聘请海外大律师的原则,并不适用于《国安法》案件;《国安法》有独特性,源自大陆法系的中国法律,来自英国的海外大律师,经验局限于普通法范围,难以对此有所贡献;《国安法》处理包括「外国或境外势力干预特区事务」的罪行,批准海外大状来港抗辩,亦有违《国安法》的相关目的。 

判辞指,尽管该新论点明显有其重要性,但「显然有可能对另一方造成不公」,裁定律政司未能确立给予上诉许可的基础,故决定驳回律政司的上诉许可。 

记者:李若如 编辑:李世民 网编:江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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