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街站派防疫物違限聚令 官納警員1分鐘觀察駁回上訴
2020年新冠肺炎肆虐期間,港府先後訂立不同的防疫規例,包括限聚令等,其中有人先後在4、5月份,被指在旺角西洋菜南街以派發防疫物資為由聚集,警方接報到場後,指當中3人違反限聚令並作出票控。其中一名聲稱是該派防疫物資街站的男檔主,否認參與群眾聚集受審,最終被裁定罪成,判入獄14天,准以緩刑18個月。男子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早前聆訊後駁回上訴,本周五(13日)頒下書面判詞。
上訴人曾指涉案街站由年初起已運作
本案上訴人為案發時34歲的被告陳昀耀,涉嫌在2020年4月19日在西洋菜南街與奶路臣街交界,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况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同案另一同遭票控的17黃姓男生就於開審前認罪,被判罰款8000元。陳昀耀在2021年5月經審訊後,被原審裁判官鄭念慈裁定罪成,指肯定案發時沒有吻合任何派發防疫物資的情況,並非法例下的豁免群組聚集;又稱被告並無悔意,最終判處他14天監禁,緩刑18個月。陳於判刑後曾表示,對定罪深感無奈,指涉案街站由2020年2月開始運作至今,每晚派發口罩等物資,更直言「點解個官可以就係用警員一分鐘嘅時間觀察,就證明我哋街站係冇派過任何抗疫物資」,並稱將考慮上訴。
高院法官張慧玲本周三(10日)開庭處理本案的上訴,其中上訴方提出3項上訴理由,包括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或給予適當的比重於涉案「檔口」的運作模式;原審裁判官只考慮了控方證人1分鐘的觀察,因而裁定涉案「檔口」存在的目的不是用來派發防疫物資是不足夠;以及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或給予足夠的比重,當上訴人和其他人知道有警察行近,而上訴人選擇留在案發現場沒有離開,並即時向警察解釋該「檔口」存在的目的。
官認為以「檔口」規模不用7人派發
律政司一方就回應,指認同因檔口擺放了一些防疫物資,辯方有足夠的基礎,提出法例下的豁免情況,惟認為不能因為案發時有7人聚集於涉案檔口附近,而檔口擺放了一些防疫物資,就推論各人當時聚集的原因,必定是為維持檔口的運作以處理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供應品或物品,質疑以檔口的面積,並不需要合7人之力維持分發防疫物資的正常運作。
另外,就控方兩名警方證人稱上訴人當時坐下並與兩旁人士「傾偈」,且在「觀察」期間沒人在派發或領取物資,由於上訴人沒有作供,因此沒有任何證據削弱控方的案情,裁判官有權作出聚集與派發防疫物資完全無關的裁定。
法官張慧玲頒下的書面裁決理由就指,完全認同律政司一方的陳詞論據,認為根據控方證人目睹的情況及「檔口」的大小,以及長枱上放置的物品,尤其是籌款箱及帶有政治色彩的標語佔去不少位置,而防疫物資只佔很少空間,質疑指「以那麼少的防疫物資而言,實看不到為何需要7個人派發」。張官續指,對上訴方指上訴人在派發防疫物資後,與其他人「傾偈」是無可厚非,對此說法「完全不認同」,因為條例禁止群組聚集,藉以減低疫情傳播風險,而上訴人的「傾偈」行為,明顯與條例訂立的目的背道而馳,故經考慮後,作出跟原審裁判官相同的裁定,並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裁定判刑非明顯過重 或有違原則
至於判刑方面,律政司一方曾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進奎」一案,惟上訴方認為,該案涉及一個800平方呎屬密閉空間的酒吧,有24個人在裡面飲酒和娛樂,飲酒作樂相比此案的案情更為嚴重,故案情與本案不同。
不過,張官指本案證供證據顯示,在警察到場期間,已有大約7人先行離開,留下7人,故原先聚集的人數其實是多於10人,雖然本案的案情與「梁進奎案」不同,惟認為該案的控罪與本案控罪的立法背景、目的及最高監禁刑罰相同,故認為裁判官判處上訴人14天監禁,再酌情判以緩刑此做法恰當,判刑並非明顯過重或有違原則,並同樣駁回上訴人就判刑的上訴。
案件編號:HCMA 272/2021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