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理大冲突外围两男涉暴动罪成上诉被拒 官指无说服力
2019年香港理工大学爆发冲突期间,两名男子被捕,经审讯被裁定暴动罪成,判囚38个月。二人不服定罪,早前提出上诉,指在警方驱散行动后才被发现,原审时没有证据两人从何处及何时进入暴动现场,有可能是在暴动结束后才到场。上诉庭周四(23日)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两名上诉人,分别为陈子谦(29岁)及黄适哲(22岁),被控于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龙加士居道拔萃女书院外,与其他身分不详的人士参与暴动。两人当场被捕,与另外7人一同受审,并于去年1月被裁定罪成,陈与黄被判囚38个月。
上诉方由大律师马维騉代表,早前在聆讯中力陈,原审时并没有证据证明两名被告,是由弥敦道进入涉案路段;又指虽然两人身上装备极度可疑,但亦可能只是参与了其他地方的非法集结,在现场暴动结束后才到达,希望法庭把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上诉庭法官彭伟昌、潘敏琦及彭宝琴今颁下书面判词,引述上诉方理据,指原审法官林伟权不能肯定两名被告是从弥敦道走入加士居道的暴动范围,故不能推断他们进入暴动范围时,暴动是否仍在发生。另外,又指两人在警方开始扫荡后数分钟才相继被捕,其中黄适哲是在5至6分钟后才被警员发现,故有机会在暴动结束后才抵达现场。
不过,三名上诉庭法官认为,指原审法官已作极仔细分析,排除被告由其他街道进入涉案路段的可能性,包括排除被告从佐敦道或志和街进入加士居道,因有关说法与相关片段的实况不符,指从片段可见,从佐敦道走进暴动范围的示威者,最迟当日下午1时半出现,假设该批示威者包含两名被告,他们不可能在数分钟后,仍被发现在距离很近的劳资审裁处外逃跑。
判词续指,原审法官明确指出,当时示威者和警方已对峙一段时间,期间多次发射催泪弹,现场烟雾弥漫,身处附近任何一条横街的人,难以想像有何清白无辜的理由,且还要进入涉案路段加士居道,形容上诉方有关说法根本毫无半点说服力。
针对上诉方指黄适哲在速龙小队驱散暴动5至6分钟后才到场,当时上诉庭法官曾指此说法是「一把双刃剑」,判词认为,黄越迟被捕,就越有必要解释为何迟至当时才跑离现场,又强调若妻被告被发现满身装备身处暴动现场,必须出庭作供解释原因并接受控方盘问,否则便难以抵御证据产生的有力推论。由于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的分析钜细无遗,没有任何地方出错,故驳回上诉。
案件编号:CACC21/2022
记者:吴婷康 责编:毕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