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男子轉帖被控煽惑罷投 廉署通緝海外帖文作者黃世澤
已「完善」的香港區議會「選舉」將在12月10日舉行,港府現時正全力催谷投票率,同時針對煽惑他人不投票行為採取執法行動。一名38歲男子,周二(5日)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指他涉於Facebook轉載一則時事評論員黃世澤的帖文,內容涉及煽惑他人杯葛區選,案件同日下午提堂,男子准以5000元保釋,案件押後至1月15日再訊。廉署同時發出新聞稿,指正通緝帖文原作者、現身在海外的黃世澤。
現正被廉署通緝的黃世澤接受本台訪問時指,完全不擔心港府發出的通緝令,認為對其沒有任何作用。他說自己不過是YouTube平台上的一個「nobody」(無名小卒),港府的行為恰恰證明了這場選舉沒有公信力和不受歡迎,行為「好愚蠢」。
黃世澤說:「我想大部分西方國家都不會認同香港所謂的選舉法律,更加不會認同這些所謂假選舉,這次選舉還衰過那些翼贊選舉。」
對於有親共人士指責他的帖文導致其他人受到牽連,黃世澤表示,「這個言論自由本來就是基本法所保障和賦予的,為何有些人可以將事情掉轉來講呢?」不過他也提醒港人注意安全,要避免轉載他的帖文,因為無論是Facebook還是X平台,或者是香港的電訊公司都有可能會出賣用戶個資。
黃世澤網上回應稱不會回港
黃世澤在得悉被通緝後,在網上發放影片,表示不會透露目前身在何方,並指自己不會回港,也沒有親友在香港。他又指,被廉署通緝為光榮,並視之作勳章,又直言「沒甚麼可怕」,形容事件反映中共橫蠻無理及證明政權虛弱,強調自己作為海外評論人,應勇敢說話,並將會繼續評論。
法例界定「選舉期間」由提名期開始
被廉署起訴的文榮鋒(38歲),報稱任職電腦程式員,他被指違反《選舉條例》,被控一項「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罪,控罪指他於2023年10月31日至2023年12月4日期間,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在2023年區議會一般選舉中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即在「Sam Man」名下的Facebook帳戶上,展示一篇日期為2023年10月31日的帖文,煽惑另一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
2023年區議會選舉提名期於今年10月17日展開,而根據《選舉條例》,由當日起至投票日,被界定為「選舉期間」。
案件押後明年1月中再訊
本案被告文榮鋒周二下午被送往粉嶺法院首度提堂,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給予被告法律意見。裁判官鄭念慈之後把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5日再訊,被告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居住於報稱地址,如更改住所就需在24小時內通知廉署。
至於涉案帖文的原發布人為黃世澤(45歲),他被控3項「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罪。控罪指,他在2023年區議會選舉期間,分別在3個網上社交媒體平台,展示上述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一段影片及兩則帖文。
根據廉署早前調查發現,文榮鋒轉載的文章,原由黃世澤於選舉期間在兩個網上社交媒體平台發布,帖文附有超連結,內容為黃在一社交網站頻道煽惑他人在區議會選舉中不投票的直播影片。
廉署發出的新聞稿就透露,裁判官已簽發手令通緝帖文原作者,即現時身在海外的黃世澤,並指《選舉條例》具域外管轄權,適用於一切與選舉有關的行為,不論該行為是在香港境內或在其他地方作出。《選舉條例》訂明,「公開活動」包括向公眾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訊(例如網上社交平台的影片和帖文),以及向公眾分發或傳布任何材料。廉署同時呼籲市民嚴守法規,切勿參與不法呼籲或轉載相關違法內容,共同維護選舉廉潔公平。
案件編號:FLCC2049/2023
記者:吳婷康/清風 編輯:溫曉平 網編:江復
(註:黃世澤為本台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