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上訴庭指兩被告涉兩案合併判決可早獲釋 若不下調刑期「不公道」

粵語組報道
2024.09.30
【12港人案】上訴庭指兩被告涉兩案合併判決可早獲釋 若不下調刑期「不公道」 2020年11月21日,親友及支持者在香港發起抗議,從俯瞰深圳的山頂釋放氣球,呼籲營救「12港人」。
路透社

「12港人」中鄭子豪及廖子文,在2022年先後因涉偷渡潛逃台灣及管有汽油彈原材料等物兩案,原審法官下令兩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惟在判刑後兩人已服畢潛逃案刑期,故無法同期執行。兩人及後上訴得直。上訴庭周一(30日)頒判詞。

上訴庭今年3月裁定兩人得直改判可即時釋放刑期

上訴人為鄭子豪、廖子文(現21歲)。其中鄭由大律師吳靄儀及高麟代表;廖就由大律師黄錦娟及管致行代表;而律政司一方則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處理。今年3月上訴聆訊時,3名法官聽畢各方陳詞後,休庭商議約45分鐘後,即批准兩人的上訴許可同時裁定他們得直,並撤銷原定刑期,改判可即時釋放的刑期。

上訴方提出的爭議,是原審法官游德康原意透過部分同期和部分分期的命令,讓潛逃案及汽油彈案刑期合共為31個月,但由於已兩人服畢潛逃案的10個月刑期,令原審之設想無法實現。另據《監獄規則》第69(1)和(2)條,囚犯行為良好可獲減刑三分一。

原審當日在判刑後指,若及早得悉情況,會就汽油彈品案判刑21個月,故上訴方認為,上訴庭實沒理由不把現有刑期下調,將汽油彈案刑期下調至16個月。而律政司一方則認為,把汽油彈案刑期下調至16個月會導致判刑明顯過輕。

判詞提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修訂當時尚未生效

上訴庭頒下的判詞就解釋,若汽油彈案提早判刑或兩案合併判刑,兩人在獄中行為良好可獲減刑三分一,控方可能基於不同原因沒作相應安排,但不能否定兩人是被奪去潛逃案的減刑機會。而原審法官認為,兩人因干犯汽油彈案才繼而干犯潛逃案,兩案互有關連,31個月總刑期足以反映兩案的整體嚴重性。

判詞續指,兩人完成所有刑期,一直紀錄良好,直言「這是回溯過去而非假設」,故對行為良好的囚犯而言,能獲三分一減刑是合理預期,而此預期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落空,如懲教署署長有合理理由相信囚犯將非常可能在出獄後干犯嚴重罪行,惟律政司一方未有就此陳詞,加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修訂當時尚未生效,故兩者非屬爭議的議題。

原審當日知悉後已建議兩人提出上訴以「修補判刑上的缺陷」

上訴庭判詞指,考慮原審法官的原意及兩上訴人的合理預期,以及兩人在相關服刑時段一直行為良好之事實,認為不把汽油彈案刑期下調至16個月「不會公道」,而根據懲教署計算作推算,如汽油彈案的刑期下調至16個月,在案件口頭宣判當日,兩人已服畢全部或絕大部分刑期,因此改判兩人可即時釋放的刑期。

資料顯示,兩人就「12港人」的潛逃案,被區院暫委法官王興偉在2022年7月15日判囚10個月;及至翌日,再被區院法官游德康就2019在灣仔管有汽油彈案,分別判囚28及27個月,同時下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以達至總刑期為31個月監禁,惟法官游德康在判刑後補充判刑後記,指懲教署在判刑後兩日,以書面通知法院,指兩人已服畢潛逃案的10個月監禁刑期,因此未能按其判決把兩案刑期分期或同期執行,游官因而在後記指,若在判刑前知悉兩人已服畢潛逃案的刑期,就會進一步把汽油彈案的刑期下調至21個月,令總刑期維持在31個月監禁,並建議兩人就刑期提出上訴以「修補判刑上的缺陷」。

案件編號:CACC115/2022

編輯/網編:畢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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