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上诉庭指两被告涉两案合并判决可早获释 若不下调刑期「不公道」

粤语组报道
2024.09.30
【12港人案】上诉庭指两被告涉两案合并判决可早获释 若不下调刑期「不公道」 2020年11月21日,亲友及支持者在香港发起抗议,从俯瞰深圳的山顶释放气球,呼吁营救「12港人」。
路透社

「12港人」中郑子豪及廖子文,在2022年先后因涉偷渡潜逃台湾及管有汽油弹原材料等物两案,原审法官下令两案部分刑期同期执行,惟在判刑后两人已服毕潜逃案刑期,故无法同期执行。两人及后上诉得直。上诉庭周一(30日)颁判词。

上诉庭今年3月裁定两人得直改判可即时释放刑期

上诉人为郑子豪、廖子文(现21岁)。其中郑由大律师吴霭仪及高麟代表;廖就由大律师黄锦娟及管致行代表;而律政司一方则由署理助理刑事检控专员罗天玮、署理高级检控官刘允祥代表,案件由上诉庭法官彭伟昌、潘敏琦、彭宝琴处理。今年3月上诉聆讯时,3名法官听毕各方陈词后,休庭商议约45分钟后,即批准两人的上诉许可同时裁定他们得直,并撤销原定刑期,改判可即时释放的刑期。

上诉方提出的争议,是原审法官游德康原意透过部分同期和部分分期的命令,让潜逃案及汽油弹案刑期合共为31个月,但由于已两人服毕潜逃案的10个月刑期,令原审之设想无法实现。另据《监狱规则》第69(1)和(2)条,囚犯行为良好可获减刑三分一。

原审当日在判刑后指,若及早得悉情况,会就汽油弹品案判刑21个月,故上诉方认为,上诉庭实没理由不把现有刑期下调,将汽油弹案刑期下调至16个月。而律政司一方则认为,把汽油弹案刑期下调至16个月会导致判刑明显过轻。

判词提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修订当时尚未生效

上诉庭颁下的判词就解释,若汽油弹案提早判刑或两案合并判刑,两人在狱中行为良好可获减刑三分一,控方可能基于不同原因没作相应安排,但不能否定两人是被夺去潜逃案的减刑机会。而原审法官认为,两人因干犯汽油弹案才继而干犯潜逃案,两案互有关连,31个月总刑期足以反映两案的整体严重性。

判词续指,两人完成所有刑期,一直纪录良好,直言「这是回溯过去而非假设」,故对行为良好的囚犯而言,能获三分一减刑是合理预期,而此预期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落空,如惩教署署长有合理理由相信囚犯将非常可能在出狱后干犯严重罪行,惟律政司一方未有就此陈词,加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修订当时尚未生效,故两者非属争议的议题。

原审当日知悉后已建议两人提出上诉以「修补判刑上的缺陷」

上诉庭判词指,考虑原审法官的原意及两上诉人的合理预期,以及两人在相关服刑时段一直行为良好之事实,认为不把汽油弹案刑期下调至16个月「不会公道」,而根据惩教署计算作推算,如汽油弹案的刑期下调至16个月,在案件口头宣判当日,两人已服毕全部或绝大部分刑期,因此改判两人可即时释放的刑期。

资料显示,两人就「12港人」的潜逃案,被区院暂委法官王兴伟在2022年7月15日判囚10个月;及至翌日,再被区院法官游德康就2019在湾仔管有汽油弹案,分别判囚28及27个月,同时下令部分刑期同期执行,以达至总刑期为31个月监禁,惟法官游德康在判刑后补充判刑后记,指惩教署在判刑后两日,以书面通知法院,指两人已服毕潜逃案的10个月监禁刑期,因此未能按其判决把两案刑期分期或同期执行,游官因而在后记指,若在判刑前知悉两人已服毕潜逃案的刑期,就会进一步把汽油弹案的刑期下调至21个月,令总刑期维持在31个月监禁,并建议两人就刑期提出上诉以「修补判刑上的缺陷」。

案件编号:CACC115/2022

编辑/网编:毕子默

新增评论

请将评论填写在如下表格中。 评论必须符合自由亚洲电台的 《使用条款》并经管理员通过后方能显示。因此,评论将不会在您提交后即时出现。自由亚洲电台对网友评论的内容不负任何责任。敬请各位尊重他人观点并严守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