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案】「非白衣人」暴動罪全部罪成 法官:不信納是自衛
2024.12.12
「721案」宣判,法官陳廣池逐一讀出對各被告的證據分析。各被告被判暴動罪罪成後,均表現冷靜、臉無表情,部分在庭內的親友聞判落淚。除林卓廷外,其他6名被告均稱他們當日是路經元朗站,沒意圖參與暴動。發現閘外有白衣人襲擊,才向他們射水、擲水樽,意圖自衛,是協助制止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是行使公民拘捕權。各被告將於2025年1月22日求情,2月27日判刑。
庾家豪被指面露「得意笑容」
第二被告庾家豪(35 歲,案發時年齡,下同)稱當日與女友參與遊行,晚飯後去元朗食糖水,才遇上721事件,稱當時元朗站處於「執法真空」,作為市民應以合理武力作抵抗,驚嚇程度史無前例。他辯稱,擲水樽是為阻止白衣人瘋狂襲擊行動,但法官陳廣池質疑他是混淆黑白、指鹿為馬,從錄影片段中看到他「睜大眼睛、6分鐘內招手4次」、面露「得意笑容」,判斷他是閘內暴動人群的參與者,而非僅僅「食花生」。
第三被告陳永晞(37 歲)事發時穿綠衣而非黑衣,陳官指他因此沒有被襲擊,不信納他拿消防喉射水是自衛、或阻止他人的行為,認為他是挑釁和襲擊,激化對峙,令白衣人更有衝動衝擊閘內人士,他是在閘內參與非法集結的一份子,令集結迅速惡化,成為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動。而陳永晞在 23:03 後義載閘內人士離開,陳官認為他們同一夥,故裁定他暴動罪成。
第四被告葉鑫昇(31 歲)供稱出閘後又返回閘內,是要在現場做證。擲水樽是為了阻嚇、而非攻擊白衣人,擲雨傘是為了阻嚇白衣人林觀良。陳官指他沒有在現場攝錄,難以做證,亦沒有報案,拒絕接納他的供辭,裁定他是破壞安寧行為,不信納他是自衛。陳官又指擲東西可令群眾仿效,認為被告由起初集結、到現場迅速變成暴動,都有參與其中,裁定他暴動罪成。
鄺浩林招手動作被指是「壯大聲勢」
第五被告鄺浩林(26 歲)供稱有白衣人在閘外喊「出嚟呀、打死你」,當時閘內的人與白衣人用粗口對罵。控方指鄺曾舉起中指,辯方否認是中指,而是向白衣人表示「有影住你們」的意思。陳官指他除了擲物件到閘外,亦見到他的招手動作。又曾試圖跳出閘外,認為是鼓勵他人壯大聲勢,故裁定他是在閘內暴動的積極參與者。
第六被告尹仲明(48 歲)稱有保安員經驗,故希望留在現場希望協助。他擲水樽是一次性,不是參與暴動。陳官指他只是另一自圓其說的被告,起初可能因「八卦」留在元朗站,但他後來的行動變成支持聚集者,合理化其他人使用滅火筒和持消防喉射水的行動,認為他與其他人有默契地行事,裁定尹參與暴動。
第七被告楊朗(26 歲),陳官指他的證供不盡不實,對在離開元朗站前的事有所隱瞞,雖不能構成犯罪,但其舉止行為可考慮為留在現場之動機。楊朗雖同意當時氣氛不平和,卻不選擇退後,反而站在前線對峙。他供稱以消防喉射水是想保護遇襲的情侶,陳官質疑:「射水,不是挑釁、激化的行徑,是甚麼?」批評被告聲稱自衛、防止罪案都是自圓其說的辯解,裁定他是其中一個參與閘內暴動人士,有份壯大和鼓勵其他參與者聲勢。
編輯:溫曉平 網編:池煥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