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案】「非白衣人」暴动罪全部罪成 法官:不信纳是自卫

记者:陆南才(台北)
2024.12.12

「721案」宣判,法官陈广池逐一读出对各被告的证据分析。各被告被判暴动罪罪成后,均表现冷静、脸无表情,部分在庭内的亲友闻判落泪。除林卓廷外,其他6名被告均称他们当日是路经元朗站,没意图参与暴动。发现闸外有白衣人袭击,才向他们射水、掷水樽,意图自卫,是协助制止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或是行使公民拘捕权。各被告将于2025年1月22日求情,2月27日判刑。

庾家豪被指面露「得意笑容」

第二被告庾家豪(35 岁,案发时年龄,下同)称当日与女友参与游行,晚饭后去元朗食糖水,才遇上721事件,称当时元朗站处于「执法真空」,作为市民应以合理武力作抵抗,惊吓程度史无前例。他辩称,掷水樽是为阻止白衣人疯狂袭击行动,但法官陈广池质疑他是混淆黑白、指鹿为马,从录影片段中看到他「睁大眼睛、6分钟内招手4次」、面露「得意笑容」,判断他是闸内暴动人群的参与者,而非仅仅「食花生」。

第三被告陈永晞(37 岁)事发时穿绿衣而非黑衣,陈官指他因此没有被袭击,不信纳他拿消防喉射水是自卫、或阻止他人的行为,认为他是挑衅和袭击,激化对峙,令白衣人更有冲动冲击闸内人士,他是在闸内参与非法集结的一份子,令集结迅速恶化,成为破坏社会安宁的暴动。而陈永晞在 23:03 后义载闸内人士离开,陈官认为他们同一夥,故裁定他暴动罪成。

第四被告叶鑫升(31 岁)供称出闸后又返回闸内,是要在现场做证。掷水樽是为了阻吓、而非攻击白衣人,掷雨伞是为了阻吓白衣人林观良。陈官指他没有在现场摄录,难以做证,亦没有报案,拒绝接纳他的供辞,裁定他是破坏安宁行为,不信纳他是自卫。陈官又指掷东西可令群众仿效,认为被告由起初集结、到现场迅速变成暴动,都有参与其中,裁定他暴动罪成。

邝浩林招手动作被指是「壮大声势」

第五被告邝浩林(26 岁)供称有白衣人在闸外喊「出嚟呀、打死你」,当时闸内的人与白衣人用粗口对骂。控方指邝曾举起中指,辩方否认是中指,而是向白衣人表示「有影住你们」的意思。陈官指他除了掷物件到闸外,亦见到他的招手动作。又曾试图跳出闸外,认为是鼓励他人壮大声势,故裁定他是在闸内暴动的积极参与者。

第六被告尹仲明(48 岁)称有保安员经验,故希望留在现场希望协助。他掷水樽是一次性,不是参与暴动。陈官指他只是另一自圆其说的被告,起初可能因「八卦」留在元朗站,但他后来的行动变成支持聚集者,合理化其他人使用灭火筒和持消防喉射水的行动,认为他与其他人有默契地行事,裁定尹参与暴动

第七被告杨朗(26 岁),陈官指他的证供不尽不实,对在离开元朗站前的事有所隐瞒,虽不能构成犯罪,但其举止行为可考虑为留在现场之动机。杨朗虽同意当时气氛不平和,却不选择退后,反而站在前线对峙。他供称以消防喉射水是想保护遇袭的情侣,陈官质疑:「射水,不是挑衅、激化的行径,是甚么?」批评被告声称自卫、防止罪案都是自圆其说的辩解,裁定他是其中一个参与闸内暴动人士,有份壮大和鼓励其他参与者声势。

编辑:温晓平      网编:池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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