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黎智英等違租契欺詐罪成不服申上訴 半年內宣判

粵語組報道
2025.01.15
【香港法庭】黎智英等違租契欺詐罪成不服申上訴 半年內宣判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集團時任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向港府科技園公司隱瞞於壹傳媒大樓內經營力高顧問公司,2022年被裁定欺詐罪成。兩人不服上訴,法庭周二及周三(14及15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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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集團時任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向港府科技園公司隱瞞於壹傳媒大樓內經營力高顧問公司,涉違反租契,2022年被裁定欺詐罪成。兩人不服上訴,法庭周二及周三(14及15日)處理,將於半年內頒布判決。

黎智英原審罪成被判囚5年9個月另被罰款200萬港元

黎智英周三在離庭前,向前來旁聽的女兒揮手飛吻,有旁聽人士就向他呼叫:「聽日見」。由於本案開係,現已踏入逾百日審訊的「黎智英案」,過去兩天未有開庭,並將於周四(16日)再續審。

黎智英與黃偉強於2021年各被控一項欺詐罪,指兩人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向香港科技園公司(下稱科技園)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之用途,即沒有按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下稱蘋果印刷)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等,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蘋果日報印刷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力高)獲益;或導致科技園蒙受不利或可能蒙受不利。

黎智英另再被控一項欺詐罪,指他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向香港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隱瞞與上述控罪同一處所之用途,即沒有按日期為1995年10月24日的提案計劃書、工業邨公司與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其後稱為蘋果日報印刷)於同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工業邨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之用途,意圖詐騙及誘使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蘋果日報印刷及或力高獲益;或導致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蒙受不利或可能不利。

兩人均否認控罪,並在2022年被區院法官陳廣池裁定罪成,黎被判監5年9個月,黃判囚21個月。黎智英另被罰款200萬元及被頒8年「取消資格令」,即他於8年內無法出任公司管理層等。兩人不服定罪和刑罰申請上訴許可,由高等法院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彭寶琴及彭偉昌處理有關申請。

指「力高」只用大樓0.16%用地並非佔用

黎智英方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陳詞指力高非如控方所指,只是處理黎的私人財產和業務,是有份參與蘋果印刷的業務,即租契中的指明用途,其中力高因支援「蘋果動新聞」動畫業務而間接支援《蘋果日報》營運,以及為壹動畫私有化和壹傳媒集團處理會計工作或其他支援服務。

就控方在原審時指控力高佔用涉案處所,黎智英沒有就力高向科技園申請牌照,並隱瞞力高存在;黎智英方引案例指,「力高」只共用蘋果大樓646平方呎、即0.16%用地,並非佔用,故黎不具備為力高申請牌照的責任,自然也沒有在申請牌照程序中,向科技園披露此部分不符合指明用途的責任;黎亦沒有向科技園虛假表示力高沒使用涉案處所,因此行為不構成隱瞞。

黃偉強就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採納黎智英方的庭上陳詞,並補充指黃偉強沒有獨立責任向科技園披露力高使用涉案處所,強調黃雖是高層,但並非董事局一員,沒有管理、財政及決策權,必須聽從董事局,控方不可僅基於其職銜,便假定其要為本案負上全部責任。

黃偉強與科技園沒有合約及誠信關係

黃佩琪又引述原審法官判詞,指接納黃偉強與科技園沒有合約及誠信關係,黃只是壹傳媒集團中的「高級大打雜」;另指如某人在借貸時刻意隱瞞資料,會構成刑事責任,因他曾在借貸過程中簽署聲明,但黃偉強只是沒有主動向科技園披露力高共用涉案處所,卻被指構成欺詐及須負上刑責,實屬荒謬,又指當黃偉強收到科技園查詢涉案違規一事後,已基於法律意見盡其所能回覆查詢。

黃佩琪並引述原審時控方證人、科技園發展總監供詞指,即使發現公司沒有申請牌照,科技園的態度為「以和為貴」,稱他們亦非警方,承租人亦可作補救。

律政司方強調工業邨土地性質特殊有別於市面租約

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陳詞時指,工業邨公司的租契指明被告須使用建築物及土地作「出版業務」,工業邨亦設發牌制度,故黎必須替力高申請牌照,以事先獲得書面准許;而蘋果印刷亦曾為27間公司共作出65次牌照和續牌申請。

楊續指,基於工業邨土地性質特殊,有別於市面租約,故使用處所的公司必須得到書面准許才可共用或佔用處所。而不論力高是共用還是佔用涉案處所,被告均具備披露責任,又指如使用處所的公司業務轉變,亦要向科技園披露相關轉變。

此外,楊又陳詞指,工業邨公司作為出租人,有權持續管理及控制相關土地,而非容許承租人蘋果印刷任意容許其他公司、即本案中的力高顧問公司使用涉案處所,解釋指基於租契中列明的不准轉讓條款,即除列明規定外,承租人不得轉讓、批租、分租或放棄管有處所的地方等;以及租契列明的土地用途條款,被告有責任主動向科技園披露力高在涉案處所營運。

楊美琪強調,本案重點為承租人向科技園隱瞞在涉案處所營運力高,沒有修正起初在租用工業邨土地申請書中作出的「持續性陳述」,導致科技園無法執行其權利,故承租人構成虛假陳述,干犯欺詐罪,而非只違反租契的民事責任。而本案租契續具特殊性,出租人與承租人有特別關係,承租人必須向工業邨公司確認承諾涉案處所的業務符合工業邨公司/科技園所批准的用途,才能以特惠價格租用相關土地。

法官關注承租人需巨額投資租契對出租人亦有好處

首席法官潘兆初及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就關注,承租人需在土地上投資上億元興建大樓、組裝機器等,租契並非僅對承租人有單方面的好處,亦對出租人有好處,承租人的活動能貢獻香港經濟活動;律政司一方對此表示同意,指出租人或在經濟上獲得好處,不過其好處無法被量化,續指黎智英作為承租人的實際擁有人,是指揮承租人的「大腦」,他利用蘋果印刷作為作案工具,讓為他個人服務的力高享受低租金的好處,從而使自己獲益。至於黃偉強作為承租人的行政總裁,曾多次為不同公司申請牌照,清楚知悉相關程序及要求,卻沒有為力高申領牌照。

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就問及,律政司有否於原審時,提及黎利用蘋果印刷作為作案工具;楊指律政司當時沒有直接提出,但證據顯示黎智英一直在幕後操縱蘋果印刷和力高。彭官再關注租契上的承租人是蘋果印刷,而非黎智英,但律政司沒控告蘋果印刷,問律政司是否指黎具有個人責任向科技園披露營運力高;楊回應指法庭毋需區分是否個人責任,總之黎代表蘋果印刷簽署確認租用處所的申請書,在本案中故意不為力高申領牌照,導致蘋果無法履行租契責任。

黃偉強因已完成服刑放棄就刑期提上訴

潘官又詢問律政司一方,科技園牌照指引規定承租人須為進駐其處所的「附屬公司」、「有關係公司」等申請牌照,但如一間公司並非上述公司類型、而是第三方公司,該如何申請牌照;楊美琪重申,佔用處所的所有公司均須申請牌照,否則違反租契,黎容許力高佔用處所22年,重申黎故意不替力高申領牌照。

黎智英方就回應,指黎被控告的是欺詐罪,律政司一定要指出黎說過的謊言,又表示刑事法律的確定性(certainty of criminal law)非常重要,即條文必須清晰,舉例如出租人希望承租人承擔披露責任,出租人會在租契中要求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其他公司佔用其處所等。

至於刑期上訴,黎智英方採納其書面陳詞,黃偉強方則因為黃已完成服刑,放棄上訴。三名法官聽畢陳詞後,將於半年內頒布判決。

案件編號:CACC223/2022

編輯/網編:畢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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