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次被告帶警署後左頸有傷 警否認跪頸

粵語組報道
2024.12.09
【反恐第二案】次被告帶警署後左頸有傷 警否認跪頸 2023年2月2日,在香港舉行一場展覽上,反恐警察出現在香港警務處展位。
路透社

香港反恐第二案周一(9日)續審,控方傳召監視次被告的警員出庭,他稱在拘捕李時,基於公眾安全,把李帶入後巷搜身及宣布拘捕;辯方指警員口供不一致。警否認曾以膝蓋跪着李的頸,惟當日接手的警員發現李左頸有傷痕。庭上又透露,李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提及,首被告計劃在明愛醫院放煙彈以迫使政府封關,他自覺「件事太大、承受唔起」故打算退出,但遭對方威脅,最終按指示購入硝酸鉀製成煙彈,以其所知「唔會有爆炸效果」。

警員稱為保護公眾安全帶被告入後巷說法被辯方質疑

本案8名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及周皓文。首7名被告面對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牽涉明愛醫院爆炸案(2020年1月27日)、羅湖港鐵站爆炸案(2020年2月2日)及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附近放炸彈(2020年3月8日)。李嘉濱另涉向警方訛稱住址,涉嫌妨礙司法公正;周皓文則被控企圖製造炸藥。

監視警員33(代號)上周五起出庭作供,講述拘捕次被告李嘉濱的過程,警員33在辯方盤問下指,一般會表露警員身分再截停疑犯,但因不知李身上是否有炸彈、引爆器或殺傷力武器,故拘捕時直接控制李雙手,過程中李用全身掙扎,在發現站立情況下未能完全控制李,故在李失平衡時「順勢同佢一齊瞓落地下」,但沒壓住李身驅,進入後巷後便扶李坐下和搜身。

警員33在盤問下同意,當時街上人流不多,辯方就指,警員早前聲稱為保護公眾安全而把李帶入後巷搜身,質疑「帶入後巷可以點樣保護公眾安全?」警員就解釋,如李身上有炸彈,「炸彈傷害係360度,入到後巷,傷害可以減少一半」;辯方之後讀出警員的書面口供,質疑當中沒提及擔心公眾安全,而是「因現場屬公眾街道,人流眾多,為保護AP2(李嘉濱)私隱,帶到後巷作快速搜身」;警員同意惟指「全部都係我嘅考慮,只不過冇寫落去」,又同意庭上作供時因「忘記咗」而沒談及私隱考量。

辯方之後指,警員上周曾不同意旺角區人流多,質疑其說法與證供有出入,警員解釋,「如果炸彈炸嘅話,就算一個(受傷)都覺得多,何況嗰條街唔止一個人」。法官陳仲衡亦問警員:「你星期五(作供)唔同意人流眾多,你考慮角度係咩?」警員就指當時是想表達人流不影響跟蹤,但口供是指安全及私隱考量。但辯方仍質疑警員口供與證供有出入,是因「講緊大話」及掩飾自己「跟錯人」,但警員33皆不同意。

否認帶被告到後巷是為免被公眾見到逼供

辯方之後逐步指出辯方案情,指當日警員事實上從沒表露身分,是從後大叫後便直接捉住李的左膊,再拉出他另一插在衫袋的手,將李整個人扯在地上,再按着李的背和雙手,李當時曾大叫「打劫,救命」,卻被警員掩口,同時「用膝頭哥跪住佢條頸」;李掙扎期間被警員續跪頸部,警員33就否認指「我冇跪住佢,不過佢有掙扎」。

辯方再指李停止掙扎後,警員為他帶上手扣,邊掩口邊帶入後巷,原因是在事前已知有人會接管李,「所以需要帶佢去一個比較隱閉嘅地方,以免街上公眾見到,過嚟接管嘅警員將對第二被告做嘅行為或者任何逼供」,警員就高聲否認。而就辯方指進入後巷後,警員曾腳踢李膝蓋後方致其跌倒,並令李趴在地上再搜身,警員回應「我有做搜身,佢一定唔係趴喺度」,同時一概否認曾取走了李的腰包,以及整個階段沒表露警員身分,亦無正式宣布拘捕。

值日官判斷被告頸上傷痕約3厘米

控方另傳召當日到場接手處理李嘉濱的偵緝警員4181陳國威出庭,陳案發時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現駐守國家安全處,供稱在3月7日晚上11時45到達旺角道6N號外,向李施行警誡後對方稱:「明愛炸彈係『五飛』叫我放嘅,因為佢用我條命黎(嚟)威脅我。」他之後把帶返旺角警署,又將上述警誡內容補錄記事冊中,交由李閱讀及簽名確認。

陳續供稱,抵達旺角警署後見到李左邊頸有傷痕,故向警署值日官報告,值日官曾問李是否需要看醫生及是否有任何投訴,李就回答:「冇需要睇醫生」和「冇任何投訴」,同時值日官判斷傷痕約3厘米。陳續指,他在凌晨約1時向李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告知李可尋找律師、看醫生或要求用膳,但李沒提出任何要求。開始進行錄影會面前亦有再問李是否需要律師陪同,李回應「唔需要」。

控方指,李進行了10個錄影會面,庭上播出第一個長約兩小時的會面內容,由陳國威及偵緝警員11632跟李會面及作出提問。李當中指「五飛」或「老隻」是大角咀宏創方503室的租戶,兩人是「有共同理念嘅抗爭者」,於2019年7月透過Telegram認識,「五飛」望在明愛醫院放煙彈逼使政府封關,而李認為「件事太大,承受唔起」,故想退出,但「五飛」威脅和恐嚇他「如果我唔做,會搞埋我屋企人」,又稱危及他或家人性命的事「可能係殺,可能係打」。

行動前自行看教學片製煙彈

李續指,「五飛」表示打算製造煙彈,「只會喺現場放出煙霧,唔會造成任何傷亡,冇爆炸性嘅」,並指示他往明愛醫院急症室放煙彈,他之後按指示透過淘寶聯絡內地賣家,並以約1.2萬港元購入一噸硝酸鉀。然後在行動前一晚,再按「五飛」指示在宏創方503室觀看Youtube教學影片,把硝酸鉀和糖放在煲內煮成「sugar rocket」物品,再倒入從日本城購買的玻璃樽,期間另有一男子在場幫忙;警員追問物品混合後的效果,李就指從網上得知,「兩種物料溝埋一齊唔會有爆炸效果產生,只係會有煙霧」。

至2020年1月27日,「五飛」安排名叫「羅師傅」的男子到明愛醫院急症室「睇水」,李獲通知「入面冇特別」後指示對方離開,他再獨自往急症室男廁把煙彈放在單人廁格內馬桶後方,關門然後逗留1分鐘後離開,當時男廁內有其他人,而他事後得知「有裝置會點火」。審訊明續。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編輯/網編:畢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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