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案】男白衣人与他人手持武器身处现场 控方指其意图必然是伤人

粤语组报道
2024.10.03
【721案】男白衣人与他人手持武器身处现场 控方指其意图必然是伤人
RFA资料图片/吴志平摄

香港一名男子被指参与元朗7.21袭击事件,被控暴动等罪,案件周四(3日)在区域法院(移师西九龙裁判法院)续审,控辩双方作口头结案陈词。控方指,被告当时与他人手持武器身处现场,唯一意图必然是伤人,同时呈上从现场检取的木条、藤条供法庭参考;辩方则陈词指,争议暴动控罪涉及的片段中人非被告,并同意法官提出,白衣人或在收集木条可能是用作自卫。法官之后把案件押后至11月26日作裁决。

法官庭上取出藤条试打后称感痛楚

被告邓嘉民(43岁,商人)被指于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铁元朗站一带,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以及意图使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而串谋非法及恶意伤害他们。控方开案陈词指,警方从闭路电视及公开片段辨认出被告,指被告曾将地盘灯及木棍掟向黑衣人,及后手持藤条与其他白衣人集结。

案件由区院暂委法官陈慧敏审理。控方由大律师伍家聪代表,被告邓嘉民由大律师David Boyton代表。早前审讯时,辩方争议被告非控方指称的白衣人,并传召一名餐厅老板娘出庭,供称被告在案发当晚,曾在餐厅光顾至翌日凌晨结帐后仍续留下进食。而该餐厅现已结业,当时店铺位置距元朗站J出口约5分钟步行距离。

控辩双方口头补充结案陈词,控方认为,从呈堂片段截图可见,片中人为被告,认为法庭可比对截图及警方拘捕的相片,以及被告的入境处档案相片。控方又重申,被告当时与他人手持武器身处现场,唯一意图必然是伤人,故被告行为对他人可造成伤势是可预见;同时呈上从涉案暴动现场检取的木条、藤条,以供法庭参考。法官就一度从盛载的盒中把木条、藤条取出并量度尺寸,同时作出挥动,指质地不易屈曲,难以折断;又以藤条轻打其左上臂,并称感到痛楚。

辩方认为控方需证明被告有特定意图伤人

辩方陈词时就回应,同意当时发生暴动,并仅就被告之身分提出争议,不同意控方指称的片段中人为被告。而就串谋有意图而伤人控罪,辩方认为控罪元素上,控方需证明被告有特定意图伤人。

法官就关注,指陪审团指引中,当被告加入犯罪协议时,已被视为有意图实施协议。辩方回应称,即使某人加入协议,可能知悉有人会受伤,但非等同有意图伤人,并以持枪盗窃并杀人为例,被告可能干犯谋杀罪,但非有特定协议有意图伤人。

辩方指白衣人收集木条 可能是用作自卫

法官就提出,片段中人手持木条非巧合,从片段可见,多人均手持木条,关注是否可推论于暴动期间,手持木条为计划一部分;辩方就认为,黑衣人之人数在起初阶段较白衣人多,指白衣人期间可能收集木条,并同意法官提出,或可能是用作自卫。

不过,法官又质疑,白衣人需在事前手持木条,但不能预见黑衣人人数多于白衣人;辩方再回应,白衣人可能在附近拾起木条,强调本案只有片段证据,质疑无法证明被告有意图伤人。

另就最终伤势的可预见性,法官要求控辩双方在本月14日前呈交补充书面陈词,另押后案件于11月26日作裁决,如双方再需作进一步口头补充,就安排在11月4日再开庭处理。

案件编号:DCCC6/2022

编辑:施芷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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