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案】官解释接纳控方把被破解iPhone讯息呈堂原因 证据是否可靠由陪审团考虑
2024.09.16
「屠龙案」早前已经审结,7名否认控罪被告中,仅赖振邦一人被裁定涉爆炸罪罪成,正等待判刑;而案件正式开审及抽选陪审团前,赖振邦一方曾争议警方使用软件Cellebrite的可靠性等,法官张慧玲最终裁定相关数码证据可以呈堂,法官周一(16日)颁下判词,解释控方只须证明相关数码证据「表面真确」,毋需在毫无疑点下证明相关数码证据属「正确」;至于讯息是否可靠就应交由陪审团考虑。
争议原涉两被告 一方其后不再反对
涉案7名不认罪被告,包括张俊富、张铭裕、严文谦、李家田、赖振邦、许湛荣和刘佩凝,否认《反恐条例》下的两罪及串谋谋杀等,经81日审讯,陪审团退庭商议23小时后达成裁决,其中6人被裁定无罪,只有赖振邦一人被裁定「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罪(「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的交替控罪)罪成。法官张慧玲延至周一颁下判词,就辩方于案件开审前,曾争议警方使用软件Cellebrite撷取手机内讯息,作数码证据之呈堂性,张官最终裁定控方已证明有关数码证据「表面真确」,并可以呈堂作出解释。
判词提及相关争议原涉及案中两名不认罪被告李家田和赖振邦,两名被告一方以控方没就相关数码证据提供专家证供为由,反对相关数码证据呈堂;但当控方提供警长8774的专家证供后,李家田一方不再反对有关议题,故判词只处理赖振邦一方提出的争议。
辩方指控方专家对Cellebrite装置没认识
判词先引述赖振邦一方的争议,虽然辩方不争议警方从赖的办公室搜出一部iPhone,但争议该手机实际拥有者和使用者、警长8874的专家身分及意见,以及时任数码法理鉴证警员9273的撷取方法是否恰当及可靠。
辩方指警方使用Cellebrite撷取资料并转成为试算表,非由调查人员打开被告手机直接以相机拍摄画面,与控方依赖案例不同,而试算表内容部分不完整,有讯息被删除、收回或成空白讯息,影响表面真确性。
至于警长8774就Cellebrite可靠性及稳定性提供的意见,辩方指他仅基于多次使用Cellebrite,惟他对Cellebrite装置或软件的开发、保养及更新没有认识,曾修读的证书课程亦没涵盖相关内容,他对Cellebrite在行内认受性意见也基于传闻证供,没有资格提供该手机iOS系统的数码资料,不曾接受苹果公司的专业训练等。
判词指控方只须证明相关数码证据「表面真确」
判词就引述控方反驳的理由,控方认为辩方未能提供有关Cellebrite运作不可靠的任何基础,而该手机中发现的Telegram及Line讯息,所有时间、日期、时序均正常化,上文下理相同,无证据显示讯息属虚假。此外,控方指警长8774自2013年开始已处理法理鉴证工作,具11年经验,处理案件逾600宗,涉及逾4000件不同类别的数码流动装置,且完成由Cellebrite举办的流动装置数码法理鉴证课程,考获Cellebrite Certified Mobile Examiner专业认证,认为其专家意见具充分基础。
控方又指,涉及的手机及认罪被告黄振强和吴智鸿的手机中,均有同名为「接完纸鹤未?」的Telegram帐户,两手机均显示帐户不能更改的Telegram帐号「1008324484」,认为不可能是巧合;而Cellebrite能恢复个别被删除的讯息,使对话更完整,加强表面真确性,认为应由陪审团考虑该手机讯息是否完整,以判断是否可靠及予以多少比重。
判词指,控方只须证明相关数码证据「表面真确」,毋需在毫无疑点下证明相关数码证据属「正确」,认为辩方既已接纳警长8874作为专家解释如何使用Cellebrite取证,又接纳他曾多次使用Cellebrite,显示他可就Cellebrite的运作及可靠性给予专家证供,如要求控方传召开发Cellebrite及iOS系统人士作专家证人,实属吹毛求疵,故接纳控方提出,辩方所争议讯息是否可靠,属陪审团考虑范畴,裁定控方已证明相关数码证据表面真确并可以呈堂。
案件编号:HCCC164/2022、HCCC255/2023
编辑:施芷珊 网编:毕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