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陳伯被控獅子山展對聯人權日獲判無罪 庭外籲惜人權

粵語組報道
2024.12.10
【香港法庭】陳伯被控獅子山展對聯人權日獲判無罪 庭外籲惜人權 陳伯去年中秋前登上獅子山展示對聯字條,豈料惹上官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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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運人士、「守護孩子行動」成員「陳伯」陳基裘,去年登獅子山展示「橫眉冷對千夫指,俯首甘為孺子牛」對聯後被捕被控「沒有許可證下於郊野公園內展示條幅」,周二(10日)獲裁定罪名不成立。「陳伯」庭外指,事發至今逾年面對的壓力及苦衷沒法形容,又提及裁決當日為國際人權日,籲大家珍惜人權。

控方審訊時指條例立法原意發揚香港旅遊

被告為76歲的陳基裘(報稱退休人士),由大律師譚俊傑代表。控罪指,他於2023年9月28日在香港獅子山郊野公園,沒有在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批給的許可證下展示條幅。根據《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展示任何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違反條例的人士,最高可被判處罰款2000港元及監禁3個月。控辯雙方在審訊時,並不爭議被告曾取出涉案條幅拍攝,只爭議《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10條下,對「展示」的定義。

控方案情指,當日警方在上址截停被告,在他身上搜出3副對聯,其後將被告放行。同年10月5日,警方到被告寓所搜查,找出涉案3副對聯。漁農署確認署方沒有收到被告展示條幅的申請。控方亦呈堂片段及照片,顯示被告持涉案對聯登上獅子山。

就控方在審訊時指條例下的「展示」,不一定把物品掛起或貼上,並舉例若有一大班旅行團到訪郊野公園,每人均舉起一個標語、一支旗,「舉完就走,都冇一個持久性」,惟仍會滋擾其他使用者;強調郊野公園非常獨特,若容許他人短暫舉標語,同會構成滋擾,有違條例發揚香港旅遊的立法原意。辯方則認為,「展示」須具永久性或規律性,並援引終院案例明確裁定,在市區沒有規律、暫時性的展示條幅,不受《市政條例》所限,認為有關解讀同適用於郊野公園,力陳被告只展示過條幅一次,事後將條幅帶回家中,沒有留在郊野公園範圍。

裁判官考慮被告非自招嫌疑批准辯方訟費申請

裁判官林子康在裁決時就表示,接納辯方案例就「展示」的詮釋適用於本案,即涉案條例的「展示」是永久及規律性,而從呈堂片段顯示,被告最多手持條幅數秒,由被告舉起條幅至放在「獅子山」牌匾上,歷時只約1分鐘,時間很短,不構成永久或有規律展示,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展示」條幅,因此裁定被告罪脫。

辯方申請訟費,指控方沒足夠證據證明「展示」意思;控方表示反對,指本案為首宗就相關條例𨤳清有關「展示」的詮釋,涉及公眾利益,林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指本案為首宗牽涉《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中就「展示」之定義爭議,雙方均引述相關案例及提出各自的法律觀點,而法庭最終裁定,考慮被告並非自招嫌疑或技術性脫罪,故批准辯方可獲訟費。

旁聽人士在聞判後一度拍掌,被隨即被法庭保安阻止;「陳伯」之後在庭外跟友人相擁,又拿起涉案相片,指事發至今14個月,一直被本案困擾,當中壓力及苦衷實難以形容,如今脫罪後令他終鬆了一口氣,並哽咽提及今日為國際人權日,「我個心態係繼續維護公義、維護人權,做得幾多得幾多,人權係大家都有份嘅,所以大家要珍惜」。

案件編號:KCCC528/2024

編輯/網編:畢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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