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女子涉示威中「私了」兩男子暴動等罪成囚5年半 刑罰上訴許可被即日駁回
2024.09.09
2019年9月21日有市民發起「元朗7.21」兩個月紀念活動,一名政見不同男子疑與示威者口角,一名53歲女子被指拳打及以易拉架襲擊男子及其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傷人及暴動等4項罪名成立,被判入獄5年半。女子不服判刑提上訴,高等法院周一(9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法官彭偉昌指申請人所犯罪行嚴重,即使對方有輕微挑釁,申請人在其他施襲者停手時仍襲擊,反應亦不成比例,即日駁回申請,並將在3個月內頒下書面判詞。
上訴申請人不獲批法援今自行陳詞
上訴許可申請人李茵茵(判刑時53歲)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陳詞,庭上透露李不獲批法援。
她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及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兩人;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另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以毀滅證據和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並於2023年11月,被裁定兩項有意圖而傷人、一項暴動及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被判監禁5年半。
官指罪行嚴重事主持續任義工無助獲減刑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處理,上訴方提出3個理據,包括原審錯誤認為其多年義工服務是一次性,故沒有就此作減刑;原審錯誤將事件定性為「私了」,以及原審法官錯誤同意事主不是直接挑釁申請人。
不過,法官彭偉昌就指,暴動等屬嚴重罪行,除非申請人對社會有重大幫助,否則沒有酌情減刑,同意事主持續任職義工,原審表述為「一次性」或不正確,但無論原審法官是對或錯,都對申請人可獲減刑沒有幫助,基本上不構成求情理由,並直言從襲擊情況可見「係相當凶狠」。
彭官續引述案情指,案發當日姚姓事主及其友人吃飯後,手持酒樽在元朗行走,其後看到20至30名示威者聚集,當中有人高呼「光時」口號,或已屬非法集結,之後姚大叫「我係中國人,你哋唔鍾意就走啦」,並與現場人士發生口角,而申請人李茵茵企圖以易拉架襲擊姚,但被其他施襲者搶去;李之後趁施襲者停手時,再拿起易拉架擊中姚頭部,而事主朋友原本則試圖調停,但同樣遭襲擊。
判刑非明顯過重或原則犯錯
彭官認為,兩名事主「揸酒樽周街行」奇怪,但現場人士毆打兩人,「打得極度兇狠」,是誰作挑釁在先難以分辨,而事發時申請人不但沒阻止,更明顯參與其中,「你冇阻止仲要參與,人哋散開,你搵易拉架兜面拍埋去」,李就解釋是事主曾拿酒樽追打她及其他人。
不過,彭官就反問,「咁就叫挑釁?我覺得自衛緊喎」,指事主其後追著向他擲物的人,很可能構成自衛,「佢追咋喎,追可以呀,合法逮捕點解唔得?截住佢報警⋯⋯佢好可能構成自衛㗎喎」,而申請人在其他施襲者停手時仍襲擊,又指申請人不可定格剪裁對自己有利資料,質疑「你返轉頭扑人呀嘛,所謂合法自衛都係過晒火⋯⋯咁樣仲唔係私了係咩嘢?」
彭官最終認為,本案判刑入獄5年半非明顯過重或原則犯錯,向申請人直言「3 個理由都幫唔到你」,拒就判刑批出上訴許可,並將在3個月內頒下判詞。
案件編號:CACC237/2023
編輯/網編:李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