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案判刑】官指戴耀廷本质上提倡革命 国安法量刑三级制不必然适用
2024.11.19
47名参与初选的民主派人士,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45名罪成被告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刑,分别被判囚4年2个月至10年。其中被视为组织者的4人,量刑起点为12至15年,远较所有被告高,当中戴耀廷更是谋划发起人作为幕后主谋,法官更直言他「本质上是提倡一场革命(In essence, D1 advocated for a revolution)」;并同意被告只是面对本地法律下的串谋控罪,故《国安法》的量刑分级制纵有参考价值但不必然适用。而保安局长就指,考虑会否就个别判刑上诉。
控方指首5名被告为初选组织者,判词指戴耀廷不单是谋划发起人,更是初选组织者,其文章吸引泛民主派阵营的注意,作为幕后主谋属「首要份子」类别。虽然他没有参选,却为希望运用否决权的人士提供平台,亦同意吴政亨发起「三投三不投」,而在初选后仍没有退出谋划。
法官最终参考《国安法》的量刑三级制及戴在案中角色,以15年监禁为量刑起点,而戴唯一求情理由是及早认罪,扣减3分1认罪刑期折扣后,判囚10年。
而同为组织者的区诺轩、赵家贤及锺锦麟,法官认为区的证供对拼凑案情不可或缺,把2020年的事件有系统及逻辑地完整呈现,惟他的参与程度与戴耀廷相若,遂同以15年作量刑起点,由于他作为控方证人的重要性而获减刑一半,另因他说服赵家贤一同退出谋划,加上对法律无知及服务社会等因素,再获进一步减刑,被判入狱6年,获减去多达8年3个月刑期。
官指吴政亨在《国安法》生效后续拥抱「揽炒」思想
至于赵家贤,法官拒绝接纳他只属「积极参加者」,认为他是组织谋划的「首要份子」,同以15年为量刑起点,基于他及时认罪及为控方提供证物,获减刑一半;另因对法律无知及长期服务公众再获减刑,最后被判囚7年。
锺锦麟亦被法官认属「首要份子」,但参与程度较戴、区及赵3人低,故以12年监禁作量刑起点,因为控方提供协助获减刑45%,另因对法律无知及服务公众再获减刑6个月,被判囚6年1个月。
而被指控为组织者之一的吴政亨,判词指他不是初选组织者或候选人,发起「三投三不投」运动时仍非谋划成员,与戴耀廷联络后才加入谋划,即使其他成员不知其身份,但他在《国安法》生效后续拥抱「揽炒」思想,对其他人施压,致使只有参加并胜出初选的人,才可参加立法会选举,认为吴属「积极参加者」,考虑他非为个人利益、谋划不涉暴力手段,量刑起点应为7年6个月,基于吴有可能被戴误导,误以为谋划合法,故减刑3个月,判囚7年3个月。
官:谋划不是注定失败
法官又在判词中,同意辩方在求情时所指,众被告只是面对串谋控罪,因此国安法的量刑分级制纵有参考价值,不应必然适用。惟法官认为,即使三级制不必然适用,无碍法庭审视立法者如何看待涉案罪行的严重性。除小部分被告包括戴耀廷在内,大部分被告的律师都同意,法庭可因应各被告角色及情况,参考三级制以决定量刑起点。
至于有辩方大律师以「谋划注定失败」为求情理由,判词指谋划能否成功,不应由法庭揣测,从证供可见两名主要组织者对计划乐观,投入大量时间和资源举行记者会、协调会议、选举论坛,又有民调及众筹活动,认为种种证据均指向所有候选人都望初选成功,故谋划不是注定失败,并指在初选正式投票时,亦无人说初选没有实质意义、谋划不可能成功,投票的61万市民亦没此想法,故拒绝就此作减刑。
至于辩方指被告因对法律无知犯案,法官不接纳有法律背景的戴耀廷和杨岳桥以此求情,强调两人坚定地实行和推销谋划,并就戴耀廷拥有「揽炒十步」的极端立场,不是只发表一篇文章,而是数月来发表一系列文章,足以反映其激进思想,直言他「本质上是提倡一场革命(In essence, D1 advocated for a revolution)」。不过法官就接纳另27名被告以对法律无知为求情理由,指他们有可能被戴耀廷所误导,误以为谋划没有违法,获减刑3个月。
邓炳强:考虑会否就个别判刑上诉
而保安局长邓炳强周二下午见记者,回应法庭判刑时就再落井下石,批评被告「不理香港市民死活」,以「民主、自由」旗号误导市民,实质上是为个人政治前途铺路,又形容判刑反映了罪行的严重性。
邓炳强说:「有关重判是向社会清楚表达一个讯息,就是对于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包括是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我们(港府)是绝不会姑息。我们就著个别的刑期,会详细研究判辞,再考虑是否作出上诉。」
至于如何处理同案未被起诉的被捕者,邓炳强指会视乎证据再决定会否有后续跟进行动,强调除非案件有时限性,否则「几时有证据就会作出拘捕及检控」。
案件编号:HCCC69/2022、HCCC70/2022
编辑:李荣添 网编:陈家杰